01.20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大股東涉及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462 證券簡稱:*ST九有 編號:臨2020-006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大股東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審理終結。

● 大股東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額:155,587,854.09元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公司大股東涉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各項工作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因公司大股東股權已全部凍結,目前不會對公司的控制權產生影響。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近日收到公司大股東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盛鑫")轉發的通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中法院”)送至天津盛鑫的關於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初146號] 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股東涉及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案號:(2019)粵03民初146號

(二)訴訟各方當事人

1、原告: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儲證券”)

2、被告:天津盛鑫、北京春曉金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春曉”)、石河子春曉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河子春曉”)、北京春曉致信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曉致信”)、韓越。

(三)事實與理由

原告聯儲證券與被告天津盛鑫公司於2017年10月12日簽署《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書》(簡稱“回購協議”),為履行該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天津盛鑫開立證券資金臺賬10403888,2017年10月12日聯儲證券、天津盛鑫、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簽署《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銀行存款協議書》約定指定存管銀行為交通銀行。

實際履行過程中,聯儲證券實際分三期向天津盛鑫融出資金,並簽訂初始交易合約編號為2017103000000001、2017110100000001、2017111600000001的《聯儲證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初始交易/補充交易)》(簡稱“初始交易協議”),協議約定:天津盛鑫將其持有公司的流通股股票(簡稱“標的證券”)質押給聯儲證券,購回期限為365天,預警履約保障比例為150%,違約金比率為每日0.05%,並分別載明瞭各筆初始交易金額的初始交易日、年利率、質押標的證券數量、購回交易金額與購回交易日。

聯儲證券分別於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16日向回購協議約定的資金賬號1040388合計匯入初始交易金額1.7億元,並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辦理了股票質押登記。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間因股票價格下跌,致標的證券的預警履約保障比例低於150%。天津盛鑫分別向證券資金臺賬10403888匯入補充交易合計金額為1173萬元,提供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數量880萬股。

2018年8月13日因天津盛鑫要求提前購回,並向聯儲證券出具《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提前/延期購回申請書》,聯儲證券同意其提前部分購回並簽訂《聯儲證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提前購回)》約定提前購回交易日為2018年8月13日,初始交易金200萬元,現購回交易金額為21,035,616.44元(已結息金額828,493.15元,實際購回金額20,207,123.29元),質押標的證券解除質押。為履行該《聯儲證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辦議書(提前購回)》,天津盛鑫將補充交易資金1173萬元用於償付提前購回交易金額20,207,123.29元,不足部分於2018年8月13日向證券資金臺賬存入850萬元資金,提前購回交易金額20,207,123.29元已於2018年8月13日全部清償完畢。

2018年8月13日為合約編號為2017103000000001、2017110100000001初始交易協議簽訂補充質押標的證券的補充交易協議,天津盛鑫提供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數量400萬股和480萬股合計880萬股,並於2018年8月14日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辦理了補充質押登記。

截止2018年8月14日,聯儲證券與天津盛鑫之間在回購協議項下僅存續兩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即:初始交易合約編號為2017103000000001的初始交易日2017年10月30日,初始交易金額為8000萬元;初始交易合約編號為2017110100000001的2017年11月01日,初始交易金額為7000萬元。天津盛鑫將其持有公司6980萬股流通股質押給聯儲證券,聯儲證券是標的證券的合法質權人。

公司於2018年8月27日發佈公告,天津盛鑫持有公司的全部無限售流通股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凍結,其中包含天津盛鑫質押給聯儲證券的公司6980萬股無限售流通股股票。此後公司分別於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3日018年11月22日發佈公告,標的質押股票被四公安機關多次輪候凍結,原告聯儲證券的債權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聯儲證券於2018年8月23日向天津盛鑫公司出具《聯儲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要求天津盛鑫提前購回的函》,要求天津盛鑫公司“於2018年8月27日下午13:00之前提前購回上述質押股票並清償全部債務。”天津鑫未能償還債務。

被告春曉金控向聯儲證券出具《連帶責任擔保書》,為回購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被告北京春曉、石河子春曉、韓越分別與聯證券簽訂了《質押合同》,石河子春曉將其持有的北京零壹空間科技有限公司1.61%股權(對應人民幣29.25萬元實繳出資)質押給聯儲證券,北京春曉將其持有的北京左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0.8%股權(對應人民133.3411萬元實繳出資)、深圳市金斧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0.8828股權(對應人民幣34.1087萬元實繳出資)、深圳市天下房倉科技有限公司0.1465%股權(對應人民幣1.0187萬元實繳出資)、北京零壹空間科技有限公司0.4623%股權(對應人民幣83793.5元實繳出資)質押給聯儲證券,韓越將其持有新疆春曉匯商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41.16%的合夥企業份額(對應人民幣22361.7155萬元實繳出資)質押給聯儲證券,但上述股權質押均未能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天津盛鑫未按要求清償全部提前購回交易金額、未支付2018年6月20日(含)至提前購回交易日止的利息等。

公司於 2019 年 1月 9 日披露了《關於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司法輪候凍結的公告》,深中法院依據聯儲證券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對天津盛鑫持有的公司101,736,904股予以輪候凍結。

(四)判決結果

1、被告天津盛鑫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聯儲證券支付提前購回交易金額151,843,150.68元;

2、被告天津盛鑫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聯儲證券從2018年8月28日起至原到期回購交易日期間的利息1,734,520.55元;

3、被告天津盛鑫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聯儲證券支付違約金(其中,以8000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從2018年10月3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日止;以7000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從2018年11月2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4、被告天津盛鑫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聯儲證券支付律師費110萬元、財產保全保險費130,438.17元、公證費3410元;

5、原告聯儲證券對被告天津盛鑫持有的公司6980萬股享有質押權,並有權對該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本案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6、被告北京春曉對被告天津盛鑫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北京春曉代償後,有權向天津盛鑫追償;

7、被告春曉致信以其出質的北京零壹空間科技有限公司0.4623%股權(對應人民幣83793.5元實繳出資)、深圳市天下房倉科技有限公司0.1465%股權(對應人民幣1.0187萬元實繳出資)、北京左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0.8%股權(對應人民133.3411萬元實繳出資)、深圳市金斧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0.8828股權(對應人民幣34.1087萬元實繳出資)的價值為限對被告天津盛鑫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8、被告石河子春曉以其出質的北京零壹空間科技有限公司1.61%股權(對應人民幣29.25萬元實繳出資)的價值為限對被告天津盛鑫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被告韓越以其出質的新疆春曉匯商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實繳合夥出資比例41.16%(對應人民幣22361.7155萬元實繳出資)的價值為限對被告天津盛鑫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10、駁回原告聯儲證券其他訴訟請求。

若當事人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7,038.5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已由原告聯儲證券預交),由原告聯儲證券承擔85,703.86元,被告天津盛鑫、北京春曉、春曉致信、石河子春曉、韓越承擔776,334.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1、本次公司大股東涉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各項工作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因公司大股東股權已全部凍結,目前不會對公司的控制權產生影響。

2、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並督促大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發佈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並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月20日

證券代碼:600462 證券簡稱:*ST九有 編號:臨2020-00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

子公司退回政府補助資金的公告

一、基本情況

1、政府補助基本情況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立信”)於2019年6月21日收到深圳市龍華區財政局撥付的“企業技術改造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78萬元”(詳見公司臨2019-042號公告)。

2、退回政府補助資金情況

博立信於近日收到深圳市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來的《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要求深圳市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退回資助款項的通知》,根據文件要求,博立信已不符合技改資助條件,博立信已於近日將該筆政府補助資金278萬元退回至深圳市龍華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賬戶。

二、退回政府補助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退回政府補助事項將減少因政府補助所形成的其他收益,對公司正常經營不產生實質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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