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無證借車發生事故後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大眾網·海報新聞煙臺11月28日訊 (記者李霞 王傑芳通訊員 王文輝 路坤健) 11月12日19時25分許,招遠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市金奧國際果蔬超市處,一小客撞人後逃逸,人傷。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接到報警後,大隊肇事處理中隊民警迅速趕赴事發現場。經確認,行人王某受傷,已被醫院救護車接走。民警對周圍人員進行口頭詢問和現場勘查後,趕赴醫院瞭解相關情況,然而傷者受傷較為嚴重,仍在接受檢查,因事發突然,傷者也記不清事情的經過,無法提供有效線索。

大隊肇事處理中隊成立追逃小組,展開了對該案件的全面偵破工作。通過多次調取監控資料,最終鎖定一輛未懸掛號牌的黑色力帆牌轎車有重大嫌疑。經對肇事車的行駛路線追蹤,最終確認該車進入溫泉路冷家莊村。民警經過地毯式搜索,於23時許在冷家莊村北上坡處發現該車,但是駕駛人已不在現場,民警發現該車有臨時號牌,經過查詢聯繫到該車車主,車主稱:“上午剛剛過戶買的二手車,中午就將該車借給朋友劉某,至今未歸還”。車主把劉某電話提供給民警後,民警撥打電話已經關機,又多次給劉某發短信規勸其配合調查,未果。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11月14日17時許,劉某來到大隊投案。劉某供認其當時駕駛黑色力帆牌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與前方行人相撞,因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害怕處罰而駛離現場。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目前,劉某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二十日。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我們在關注無證駕駛人員肇事逃逸被處罰的同時,也應該關注到在此次事故中車主應承擔的相關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此案例中產生的賠償責任全部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機動車所有人對事故的造成被判定為有一定責任的,同樣需要揹負相應的責任進行賠償,經判決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擔負責任。

然而如何確定歸屬人在什麼情況下可被判決過錯,也就意味著對於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主要因素。

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輛是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借給租借司機,在使用期間得知租借不合適駕駛機動車如醉酒駕駛或者租借人身體不適,車主已盡到提醒能力的,就可以不進行賠償責任。相反如果機動車歸屬人對於租借車輛並取得利益好處的或者事先得知租借人不具備駕駛資格或其他不適合駕駛的情況為前提機動車車主同樣應該對事故擔負賠償責任義務。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此案例中如何賠償,車主是否要擔負賠償責任,還有待法院的判決。

但我們應該從此案例中認識到借車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