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以案釋法]贈與人生前贈與房產繼承人無權任意撤銷

[以案釋法]贈與人生前贈與房產繼承人無權任意撤銷

江蘇省南通市的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兒子李大山,第二次則與妻子共同撫養繼子孫小松,第三次與陳阿婆結婚未生育子女。孫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兒子孫西,女兒孫紅。2007年,孫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陳阿婆結婚前,單獨申請建兩層樓房一幢。2011年該房屋拆遷,李老爹和區住建局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後,李老爹多次表示將該房屋贈與孫西。2017年5月,孫西代李老爹認購結算了南通某拆遷安置小區房屋一套,裝修後居住至今。後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與孫西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繼承人就該拆遷安置小區房屋繼承產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後孫西將李大山、陳阿婆、孫紅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並提供了李老爹生前的一份錄音,證明其生前已經將拆遷安置房贈與孫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贈與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庭上,陳阿婆表示該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財產,自己無房產份額;孫紅表示自願放棄遺產繼承。李大山則認為,李老爹贈與給孫西房屋的時候神志不清,該贈與合同無效;即使贈與合同有效,現在其作為繼承人也主張撤銷贈與。

  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談話錄音內容來看,李老爹思路清晰,問答連貫,錄音中李老爹明確表示案涉房屋是給孫西的。談話錄音與《結算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將拆遷安置房贈與孫西。依據法律有關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本人,不包括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認定李大山作為李老爹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遂判決支持了原告孫西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長嚴永宏庭後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撤銷權為形成權,是行為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一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專屬性,除非根據法定或約定的授權,否則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進行意思表示。同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隨著財產權利的變更而發生變化。換言之,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本人,不包括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本案中,在李老爹生前沒有撤銷贈與合同意願的前提下,李大山作為李老爹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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