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以“围标”方式投标,一男子获刑!

以“围标”方式投标,一男子获刑!

经济的快速发展

犯罪的形式也在“与时俱进”

越来越多的经济类犯罪

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这不,在招投标过程中

别有用心的人在走偏门

触犯了法律……

挂靠公司

以“围标”方式投标,一男子获刑!

2015年5月,建宁某农田水利重点项目公开招标,采取摸球确定工程造价下浮率K值的形式确定中标公司。投标前,张某与黄某、谢某等人采取挂靠多家公司,并捆绑在一起,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与投标,由张某布置好每家投标公司的K值。中标后,张某等人作为最后实际施工人,拿出中标价格的7%即24.9万元作为挂靠公司的分红。

串通围标

2017年7月,建宁某公路晋级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同样采取摸球确定工程造价下浮率K值的形式确定中标公司。张某与汪某、苏某、谢某等人采取挂靠20余家公司,并捆绑在一起,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与投标,由谢某联系他人制作工程造价预算中的K值,再由张某、谢某将相应的K值发放给投标人。最终,谢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中标后,张某、谢某等人以暗标确定分红比例的形式确定工程施工人,张某成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并拿出中标价格的6.8%即52万作为挂靠公司的分红。

以“围标”方式投标,一男子获刑!

2017年10月,张某再次以同样的方法挂靠他人公司,对某田间规划项目进行“围标”,最终中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挂靠多家有资质公司,以及与他人串通挂靠多家有资质公司捆绑在一起的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条链接

串通投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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