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過了行政訴訟時效,能維權嗎?

劉世好


首先要區分兩個概念: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行政訴訟中適用起訴期限,而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止。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義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則人民法院不再保護。由此可見,民法上的訴訟時效不是權利消滅的原因,它只給予義務人一個抗辯權,即使超過訴訟時效,不必然喪失維權的機會。

但在行政訴訟中,通常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而是適用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服某項行政行為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行使行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在性質上屬於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間,不能中斷或者中止,特殊情況下才可申請延長或扣除被耽誤的時間。設置起訴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於維護行政行為的效力,以確保行政法律關係的儘早安定。

超期對維權的影響:

在行政訴訟中,是否遵守起訴期限屬於起訴條件的一種,對於起訴條件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不用等待當事人的申請,也不用基於當事人的抗辯。對於“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階段發現,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訴訟中發現,人民法院可裁定駁回起訴。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

因此,如果確實超過了起訴期限,再提起訴訟進行維權是具有較大風險的,很有可能無法立案或者被駁回起訴。但起訴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為在作出時,往往沒有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具體內容,也沒有告知其救濟權利,此種情況下,可以在通過調查等程序明確行政行為後開始起算起訴期限,爭取一定的維權時間,但同樣具有較大風險。

最後要提示大家,法律保護每個人的權利,但無法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時維權,以防超過法定期限後維權困難。


點擊頭像關注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頭條號,獲取更多徵地拆遷相關知識,如需諮詢,點擊頭條號首頁,首頁底部可以諮詢。


京平律師事務所



北京老王律師


您好,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對於這個問題,您首先應當注意的是檢查是否真的已過訴訟時效。許多人認為,超過6個月就算過了訴訟時效,其實這是不準確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告知相對人訴權和起訴期限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首先、信訪投訴與行政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程序。

其次,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因案情不同而不同。比如,如果你已經提起過行政複議,那麼自你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應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提起行政複議,那麼就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做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