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索要工程款

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索要工程款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承包方已经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无从索要的情形。要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1、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当事人之间虽未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是,承包方如果已经根据发包方的安排或者按照图纸进行了施工,履行了施工义务。那么,按照《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承包方具备主张工程款的合同基础。

2、工程款的金额如何确定?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自然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没有约定。此时,承包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施工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而工程价款,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如在诉讼过程中,则可能需要引入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3、何时满足付款条件?

同样,双方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对付款节点自然也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区别竣工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自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投入使用之日就已经具备付款条件。

综上,即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经投入使用,承包方仍可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索要工程款

专业:法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