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面對孫楊所引發的“領獎服風波”,官方不能選擇“和稀泥”

面對孫楊所引發的“領獎服風波”,官方不能選擇“和稀泥”

雅加達亞運會前兩個比賽日,孫楊成為了萬眾矚目的焦點。不過,他之所以如此受關注,並不僅僅是獲得了男子200米和800米自由泳金牌。“領獎服”風波搶走了所有風頭。

首個比賽日獲得男子200米自由泳金牌後,孫楊身穿361°的領獎服站上亞運會的最高領獎臺。本屆亞運會,中國代表團的領獎服官方贊助商為安踏。獲得男子200米自由泳銅牌的季新傑就身穿白色的安踏領獎服。最高領獎臺上的孫楊卻是一身黃色的361°外套。兩相對比,甚是扎眼。

在輿論中,這引來了軒然大波。第二個比賽日,孫楊穿上了安踏的領獎服,但“安踏”的標誌被用國旗遮擋住了。

這一幕不僅讓人聯想起喬丹曾經的舉動。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作為耐克旗下的運動員,喬丹用美國國旗遮蓋銳步商標的舉動也曾引發了廣泛討論。

在商業範疇,個人贊助商與集體贊助商衝突頗為普遍。在這個最新案例中,孫楊的行為應該如何界定,明眼人一清二楚。與之比起來,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代表團如何處理這個事件,並釐清個人贊助與集體贊助之間的邊界,充分保證各方利益。

孫楊違規是最淺顯的道理

面對孫楊所引發的“領獎服風波”,官方不能選擇“和稀泥”

頒獎環節,孫楊身穿361°服飾違規了。這是一個再淺顯不過的道理。誠然,361°既是孫楊個人的贊助商,又是中國游泳隊的贊助商。同時,361°還是本屆亞運會的服裝贊助商,以及亞奧理事會的贊助商。

但是,中國代表團的領獎服贊助商卻是安踏。如無例外,任何一箇中國運動員領獎時都需要身穿安踏的服裝。

我相信,這種例外是不會存在的,否則就是安踏贊助部門的瀆職。安踏的回應,證明了並無例外存在,“按契約要求和國家代表隊統一形象的要求,運動員在登上領獎臺時必須統一著裝官方領獎服。一件領獎服,不只是運動員成績卓越的象徵,更是一個國家的聲譽、形象和公信力的代表。同一國家的運動員身著不同的領獎服登臺,在世界體育史上史無前例,對於中國的國家形象和規則的尊重有重大影響。個人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我們相信中國代表團對於違紀違規的事件,將會有公正的嚴肅的處理決議。”

換一個角度來說,孫楊則是361°所選擇的完美代言人。從2011年世錦賽開始,361°就在孫楊身上傾注了不少心血。至今,雙方的合作仍在繼續,並未彼此都帶來了豐厚的回報。

寧可冒天下之大不韙,孫楊也身穿361°服飾站上領獎臺。運動員努力維護贊助商的權益無可厚非,畢竟那是他們的金主爸爸。只不過,喬丹選擇了更合規的辦法,而孫楊、易建聯的手段則有些激進。

孫楊也好,易建聯也罷,所做的決定無關乎對錯,更不應該被拿來進行道德審判。畢竟成年人只看利弊,小孩子才分對錯。但一個不容置喙的事實就是:孫楊違反了中國代表團的相關規定。

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沖突屢見不鮮

面對孫楊所引發的“領獎服風波”,官方不能選擇“和稀泥”

在商業代言方面,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會存在很多衝突。在現代商業社會,這也是一個普遍現象。

寧澤濤之所以與游泳中心撕破臉皮,矛盾出發點也是商業代言。里約奧運會之前,寧澤濤代言了伊利,而中國游泳隊的贊助商則是蒙牛。游泳中心要求寧澤濤中止與伊利的合作。這顯然傷害了運動員個人利益,直接導致了矛盾公開化。

再往前追溯,孫楊在代言方面一度與游泳中心關係緊張。2011年上海世錦賽,孫楊身穿361°的衣服出席了新聞發佈會。彼時,耐克才是中國游泳隊的官方贊助商。隨後,在出席中國游泳隊與張博士天然零卡簽約儀式後,孫楊微博炮轟中國游泳隊,聲稱“被代言”。

去年天津全運會,遼寧男籃奪得金牌,頒獎儀式上,周琦、郭艾倫貼身穿了自己代言品牌的T恤,而天津全運會的服裝贊助商為喬丹體育。籃協主席姚明敏感性很高,要求周琦他們先拉上拉鍊,再進行頒獎。

整個職業生涯,銳步始終是姚明的贊助商,但是代表國家隊出戰時,他也不得不身披其他品牌的服飾。

在國際體壇,矛盾不再那麼尖銳。如今耐克是NBA的球衣贊助商,阿迪達斯旗下球員也必須遵從規則。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C羅和梅西身上。

中國代表團必須有所作為

面對孫楊所引發的“領獎服風波”,官方不能選擇“和稀泥”

任何一個運動員,都希望能夠維護所代言品牌的利益,但是前提是不能損害集體的利益。畢竟沒有一個運動員是孤零零的個體,可以對集體利益置若罔聞。

歐美國家的個人項目運動員,他們從小自討腰包訓練和比賽。但他們同樣會受到各國奧委會的扶持,並代表各自國家出征世界大賽。所以,在世界大賽上,他們也需要遵守代表團的規定和要求。

同樣的情形,為何在中國矛盾更為集中?尤其是游泳中心,成為了重災區,隔三差五就會出一個么蛾子。

這裡面最大的問題出在權責利不清上。在運動員的個人代言以及出席商業活動方面,管理機構缺少一套行之有效並一以貫之的舉措。即便有類似的條款,往往存在模糊地帶,或者霸王條款,導致運動員搞不清自己的權益或者權益受到擠壓。

回到孫楊這個案例中,運動員是否明確被告知在簽約個人代言方面需要在大型綜合運動會中規避與集體贊助商的衝突。如果相關條款落實到合同條文中,運動員就不會有任何可乘之機。

情況就是這個情況,現在燙手的山芋交到了中國代表團手中。如果在權責利方面規定清楚,他們必須對孫楊進行相應的處罰,以儆效尤。這也是為了維護贊助商權益必須做出的舉措,否則既寒了安踏的心,也會讓其他潛在的贊助商望而卻步。運動員沒有契約精神,受到處罰也是理所當然的。

現在最大的疑點在與:孫楊之所以敢有如此舉動,很可能在相關規定方面存在模糊地帶。361°多重贊助商的身份,有可能成為孫楊的保護傘。這樣的話,問題就有些棘手了。中國代表團有可能採用和稀泥的手段,不公開對此表態。

這不失為一種息事寧人的處理手段。但治標不治本,未來管理機構還是應該釐清運動員在代言方面的權責利,避免類似的事情一再重演。

孫楊的行為,必將為其個人聲譽帶來影響。但孫楊是一個成年人,他做出了自己的抉擇,理應為此承擔相應的代價。安踏方面進行維權,也應該得到尊重。現在最重要的是中國代表團的態度,以及管理機構能否以此為契機釐清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邊界,充分保證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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