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探讨|“村改居”不能将集体土地自动转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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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村改居”不能将集体土地自动转为国有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大量“城中村”、城市周边地区的村庄被“村改居”,原农村村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直接转为国有,从而导致大量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通过依法征收手段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村改居”不能自然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正确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些地方政府依据该规定,采用撤村建居、撤村改居方式,错误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变为国有土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重申了这一规定。
  • 2011年,国办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实施征收

才能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途径。

探讨|“村改居”不能将集体土地自动转为国有

并且,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村建居行为,不足以导致集体土地自动转变为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依法批准并完成征收手续,才能将“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化。除此之外的,诸如通过“村改居”是不能将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国有土地的。另外,也不能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因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征收,才能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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