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燃氣管道臥室裝 安全隱患大業主獲賠償

記者 劉永波 李延

房屋買賣合同裡提到要給公寓安裝燃氣管道,然而開發商卻將燃氣管道安裝在業主臥室的位置,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日前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原告吳某、周某某5000元。

據瞭解,2016年5月,吳某、周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於南昌市西湖區一套40多平方米的公寓房,在2017年12月31日前驗收交付。“當時合同約定會給每一套公寓房內安裝獨立的燃氣表以及燃氣管道入戶。”吳某表示,合同裡還提到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以商品房銷售當期市場價格接近的裝飾、設備替代。

該房屋竣工驗收後,開發商與燃氣公司簽訂安裝合同,因廚房不符合安裝管道天然氣的安全條件,便將燃氣管道安裝在房屋的臥室,並修築了防火牆。2017年11月,涉案房屋竣工驗收。2017年年底,開發商通知吳某、周某某收房,二人見燃氣管道安裝在臥室,導致廚臥不分,造成了安全隱患,便拒絕收房,要求將入戶燃氣管道移至安全合理使用位置,並拆除砌築的防火牆。雙方多次協調未果,吳某、周某某便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承諾每戶設獨立煤氣表,管道煤氣入戶。因涉案房屋廚房不符合安裝燃氣設施的條件,故燃氣公司將燃氣設施安裝在了原告所購房屋的臥室並修築了防火牆。但依據生活常理,燃氣設施只有安裝在廚房才能達到最大便利使用的目的,如果在臥室使用,也與傳統生活習慣不符。被告雖完成了合同條款所約定的燃氣入戶義務,但未能較好實現該合同條款的目的,應當為此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酌定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因該房屋廚房不符合安裝條件,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將入戶燃氣管道移至合同約定位置並拆除防火牆的訴請不予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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