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國家稅務總局隨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隨稅稽罰告〔2018〕1號

隨州市順鑫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91421300MA48HNAU6W)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於2018年8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稽查發現,你企業主要存在以下違法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隨州市順鑫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7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起至2017年4月24日累計向北京、天津等3個省市4家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5份,開具品名全部是煤,涉及金額112846535.20元,銷項稅額19183910.98元。經檢查隨州市順鑫煤炭銷售有限公司2017年取得的進項發票金額合計119202296.1元,稅額18981572.92元。其中該公司收受“當塗縣國鼎生物燃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4份,金額3350854.04元,稅額569645.2元;“蕪湖縣金港生物質燃料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38353.52元,稅額108520.1元。檢查人員通過外調證實“當塗縣國鼎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和“蕪湖縣金港生物質燃料有限公司”已失聯被當地稅務機關納入風控管理。另外,該公司收受的“來安縣福聖紅生活燃料有限公司”、“無為利新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無為明銳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無為啟海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無為萬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5家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稅額3472439.49元。以上5家企業經外調證實異常,已被當地稅務機關以涉嫌虛開發票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工作人員通過對增值稅發票電子抵賬管理系統獲取的該公司進項、銷項發票的統計比對,發現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所列貨物品名明顯不匹配。該公司2017年期間進項貨物名稱涉及煤、炭沫、噴氣燃料、有機熱載體L-QD330、丙烷;而開具的銷項發票只有煤。進銷不相符比例佔98.6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髮〔2016〕172號)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定該公司屬走逃(失聯)企業,其開具的20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112846535.20元,稅額為19183910.98元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實性,屬虛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和《省國家稅務局 省地方稅務局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發佈〈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2018年第4號公告修改)附件第51條:“虛開金額超過5萬元的,屬‘特別嚴重’違法程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擬對你單位虛開發票的行為處以500000元的罰款。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後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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