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7 少年參與劫殺女司機 7年後自首獲刑8年

2010年,時年14歲的沈某夥同剛滿18歲的侯某等人以租車為名,在搭乘何某的轎車時將其暴力殺害,搶得手機及500餘元財物後棄車逃跑。2017年5月8日,沈某主動投案,侯某隨後也在廣東東莞落網。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進行宣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執行,作案時未成年且自首的沈某因搶劫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少年潛逃七年

自首牽出劫殺案

2010年3月,北京市大興區發生一起命案,亦莊附近某小區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內,一名女子身亡。經鑑定,女子死亡時間在兩天前,系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窒息性死亡。轎車車門為關閉狀態,但沒有鎖,警方在該車門窗處分別提取了指紋。

根據指紋比對,轎車上提取的指紋與在廣東的侯某吻合。2013年8月21日,偵查人員在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則徐社區新河畔大排檔門口將侯某抓獲。侯某對其夥同他人搶劫殺害何某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但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方隨後對侯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侯某被釋放。

2017年5月8日,案發7年之後,已經22歲的沈某來到北京市朝陽區一派出所投案自首。因其供述的犯罪經過與現場情況跟案件情況相符,公安機關將侯某網上通緝,並很快在廣東將侯某再次抓獲。

沈某供述稱,案發當天他剛辭職,認識了同樣不想工作的侯某和另一個人,三人商量去搶劫。侯某提出搶劫開黑車的女司機,他們答應了,並商量好如果司機反抗就讓沈某用腰帶勒司機。

後他們發現了正在西站攬活的女司機何某。到了夜裡一點多,車到了一個地方停下來,三人開始實施搶劫。一人掏出刀讓女司機拿錢,女司機喊了起來,沈某和他就用腰帶勒住女司機的脖子,直至女司機不再掙扎。侯某從女司機的包裡拿了一個錢包、一部手機,還拿了項鍊、戒指。

沈某稱,之後他們坐火車到了外地,找了個金店把項鍊、戒指熔了,才知道是銅的。侯某最後分給他不到200塊錢,“我說幹這麼大事才這麼點錢,以後別再一起玩了,我就去車站買票回了哈爾濱,以後再也沒聯繫過。”

 被告當庭認罪

被害人母親索賠180萬

今年4月,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侯某、沈某搶劫案。

案件開庭時,被害人何女士72歲的母親也來到了庭上,她說,女兒16歲從四川來京,開始做保姆,後來開了超市,還貸款買了房。案發時女兒拿到駕照才半年,開黑車可能是因為急著還房貸。女兒出事後,她和老伴為此案在北京待了8年,夫婦倆一直以撿廢品為生。老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兩名被告人賠償180餘萬元。

庭審中,侯某和沈某表示認罪和後悔,並對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沈某的辯護律師杜福海認為,沈某作案時是未成年人,自願投案自首,認罪悔罪,使得本案得以告破。在共同犯罪中,沈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於從犯。實施犯罪過程中聽命行事,所獲贓款少。建議對沈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犯被判死緩

自首者從輕處罰

二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某夥同他人(另案處理)經預謀搶劫後,以租車為名搭乘34歲被害人何某駕駛的黑色比亞迪牌轎車,當行至北京市大興區亦莊鎮某小區附近時,兩人用腰帶猛勒何某頸部,致何某機械性窒息死亡。被告搶得何某的手機及人民幣500餘元等財物後棄車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並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辯護人認為其為從犯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侯某和沈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侯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侯某在第一次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第二次歸案後雖推卸罪責但當庭亦認罪,並表示以自己全部積蓄退賠被害人家屬,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不立即執行。

沈某犯罪時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且沈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侯某與沈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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