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银保监会、商务部、外管局:鼓励银行保险开展外贸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商务部、外管局:鼓励银行保险开展外贸金融服务

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侯翔宇 实习记者 刘馨 综合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外贸金融服务,提供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产品服务和外贸金融整体解决方案。

《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结合自身需求和风险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创新应账款融资、开展保单融资、开展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产品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外贸金融业务发展态势总体良好,支持外贸发展的能力不断得到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外贸金融服务还存在机构间、地区间外贸金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业务风险较为突出,部分产品服务未能有效适应外贸企业日趋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外贸金融整体渗透率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立足外贸发展趋势

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贸发展政策,突出服务重点,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强风险管理,有效识别风险点,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理。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紧跟外贸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外贸金融服务,提供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产品服务和外贸金融整体解决方案。鼓励银行推动内外贸、本外币、境内外业务融合发展,满足外贸企业国内生产组织需求。

鼓励银行在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真实性和稳定性、有效把控应收账款常态余额水平的前提下,开展外贸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业务创新,实现授信、放款、还款的灵活安排,适应外贸“单多量小、周转较快”的特点。在有效把控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完善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围绕核心企业开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搭建并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深入了解小微外贸企业金融需求和生产经营信息,开发特色产品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其增信功能和在企业生产、交易、通关、退税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为更多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做好符合信贷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续贷工作,确保不发生不合理的抽贷、断贷。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和风险管理

深刻把握贸易背景审核实质。银行应充分认识外贸金融业务的自偿性特征和贸易背景审核对实现自偿性的重要保障作用,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将贸易回款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

前移贸易背景审核关口。银行应在客户准入阶段通过本行境外机构、合作行及其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非银合作机构等尽可能了解企业贸易记录、买卖双方履约记录等情况,事先对企业资质进行分析判断,为确认企业当前贸易逻辑合理性、贸易内容真实性等提供依据。

加强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外贸金融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有机融入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方式分散外贸金融业务风险。银行应切实履行自身在风险管理中的义务,不可因采取风险分担措施而放松管理。

加大对外贸金融业务支持力度

《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战略目标、体制机制、管理制度、资源配置、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外贸金融业务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为银行保险机构外贸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展业环境。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业务专长、客户结构、风险偏好等确定外贸金融业务在自身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相应战略规划。鼓励银行加强前中后台部门间业务配合和人员交流,形成推进外贸金融业务发展的合力。进行绩效考核时,银行应充分考虑外贸金融业务专业性强、流程复杂、周期短、资本占用少等特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着重突出激励导向。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外贸金融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外贸金融业务,可免除相关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对企业虚构贸易骗取融资或恶意投保,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进行追偿。

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施差异化管理。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授权,单设信贷规模,单独匹配风险资产,推动外贸金融业务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发展需要进行外贸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资源倾斜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根据外贸金融业务实际发展需求,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管理,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同时,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业务发展。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统一地区间“单一窗口”建设标准并实现互联互通,推动海关、税务、边检、外汇等信息向“单一窗口”集中并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查询接口,允许银行保险机构在经客户授权后查询相关信息。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着重抓好《指导意见》落实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外贸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强外贸金融领域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外贸金融服务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监管服务,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提升外贸金融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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