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無證房屋一律拆除且無補償?別放棄!這類無證拆遷同樣能拿補償

無證房屋,一般是指沒有經過登記的房屋,一定要強調的是無證房屋並非都是違法建築。在房屋徵收補償中,經常會出現將無證房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並強制拆除的現象。

無證房屋一律拆除且無補償?別放棄!這類無證拆遷同樣能拿補償

造成無證房屋的主要原因主要是:

1.相關法律完善之前已經存在的一些歷史性的建築。

2.一些開發建造單位不能依法按規建造房屋造成的,如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就建造或沒有初始登記就售房,以致買房人不能順利進行房屋登記。

3.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管理不嚴、不到位的原因,一些人不依照法律程序建造了房屋,但是有關部門因主觀或客觀的原因,沒有對其及時處理,以致該建築被長期使用,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4.一些群眾自身的法律意識不強、盲目行事造成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這就意味著,對無證房屋的認定會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是合法建築,合法建築應當獲得合理的補償;一種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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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對於未經登記建築,依據《物權法》的相關條文規定可知,不動產採取登記主義,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通常是根據登記簿上載明的所有權人來認定,房屋所有權人要想對該房屋行使處分權等權力,應當先完成登記。房屋面臨拆遷時,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未及時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糾紛出現時,很容易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合理補償,也即是補償內容應當包括: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是產權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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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未經登記的建築並非一概而論全不補償。經相關部門確實調查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違法部分不予補償。對於合法部分,應當給予等價的補償。例如,地上建築物可能違反規劃要求,屬於違法建築,但是建築物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權的取得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進行房屋徵收,對房屋不予補償,但是對土地的使用權還是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建築佔用的土地可能還是有使用權,也不應該完全不予補償。

無證房屋並非都是違法建築。所以我們的被拆遷人,當面臨拆遷時,一定要十分謹慎,即使是無證房屋也得經過認定後才能確定違法與否,千萬不要受拆遷人所謂的“違法建築”矇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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