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复议,复核结果都不服怎么办,我来告诉你答案


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复议,复核结果都不服怎么办,我来告诉你答案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维权过程中,如果我们对公安机关做出的结果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程序。这个两个程序是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规定,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复议程序,复核程序规定的十分明确。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和复核的程序都不服怎么办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吗,我的答案是"有"。其实法律具有其严谨性和衔接性,只要好好捋顺,你会发现蛛丝马迹。言归正传,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向检察院求助,申请检察建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启动信访程序。当事人是在复议,和复核结果均不服的情况下,采取的这种维权措施,是受法律保护的。

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同时,当事人一定要了解以下法律规定。

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最后我在详细的说一说,这个信访程序。这个程序非常主要,不是当事人无休止的“不服”,也就是说你的“不服”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只是你自己不服而已。因为凡事总得有个终止,怎么终止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

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以上内容,应该就是专治“不服”的方法,但是我还是要强调。依法依规维权才是主要的,不要自己认为对的就是对的。一切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法规的权威是不容挑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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