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500萬存入恆豐銀行被質押難取出,銀行到底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存款為什麼?因為安全,同時還有利息。

我國的存款原則規定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

但是如果你的存款在取款時告訴你取不出來,你著急嗎?肯定著急。過去經常有報道居民到銀行存款到期後,取款時錢不見了。現實中畢竟這樣的事情是很少的,而且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如自己掛失取款後忘記了、自己的信息和密碼洩露了、被家裡人取走了等,當然也有的出現了被盜取的現象,但是極少。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賬號、銀行卡、存單、身份證以及存款密碼等信息,出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以避免和減少損失。

如果你定期存款到期以後,你去銀行取款時銀行告訴你存款有但是不能取,你是不是更著急?為什麼不能取呢?自己的存款到期了銀行不給取說是被貸款質押了,你是不是更茫然和氣憤呢?

丁先生在恆豐銀行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存單在自己手裡卻被別人在銀行質押了而取不出存款:

丁先生曾經在恆豐銀行麗江支行存了500萬,最近,丁先生到恆豐銀行義烏北苑支行取款時,工作人員突然跟他說賬號有異常,不能支取,讓他聯繫存款銀行。當丁先生與恆豐麗江支行聯繫時,對方回覆說他自己去做了抵押貸款。

丁先生自己沒有做過存單質押貸款,存單和身份證也一直在自己身上,而銀行聲稱存單質押貸款通過了銀行的審核,好在目前貸款雖然經過審核通過並對存單進行了質押,由於還沒有放款,所以存款肯定不能取出,公安已經對銀行辦理質押時的證件和存單進行公安鑑定,好在丁先生髮現及時,雖然現在沒有辦法取款但畢竟還沒有造成損失。

存單在自己手裡卻被人進行了質押,自己的存款到期卻無法取出來,誰遇到都會很惱火。在這個事件發生的過程中,銀行有沒有責任?銀行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如果最終造成損失銀行應該不應該賠償呢?

500萬存入恆豐銀行被質押難取出,銀行到底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銀行在這筆存單質押貸款辦理時合規嗎?有沒有審核不合規的責任?這個問題是整個事件的核心問題

在這筆存單被質押貸款案例中,丁先生存單在自己手裡,卻被人對這筆存單進行了質押,如何做到的呢?

恆豐銀行麗江支行說,他們手上有一張和丁先生手裡一模一樣的存單。客戶經理在辦理質押貸款的時候,核對過對方的身份證,目前驗證已經通過。

那麼,銀行應該如何進行質押貸款審核呢?

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實施的《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對個人定期存單質押有明確的規定,借款人可以以自己的存單進行質押,也可以以第三方的存單進行質押,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好像沒有什麼毛病。

但是《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憑預留印鑑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須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提供印鑑或密碼;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應轉為憑印鑑或密碼支取,否則銀行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以存單作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託貸款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

這裡規定了幾個要素,預留印鑑或者密碼支取的存單進行質押,存單持有人需要提供印鑑或密碼,一般情況下我們的定期存單都是預留有密碼的,因此這裡的疑問就是存單仿造人(我們暫時這麼認為,因為恆豐銀行義烏北苑支行工作人員說,目前他所瞭解到的丁先生手裡的存單沒有問題,那麼只能說進行質押的存單是仿造的)是如何知道存單取款密碼的?這是一個大的疑問。

如果被質押的存單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支取的,在進行質押時,存單持有人即出質人要去銀行將存單支取的性質轉為憑印鑑或密碼支取,而如果丁先生存單在自己手裡,又沒有去過進行轉換取款性質,那麼銀行又是如何通過審核的?

規定明確“以存單作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託貸款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什麼意思?就是存單持有人要去銀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這一點至關重要,也是銀行最大的瑕疵,也就是說在當事人即出質人沒有直接辦理確認和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銀行是如何通過審核審批的。這是最根本的不合規之處,也是銀行具有重大責任的地方。

其次,銀行在質押貸款審核過程中是否具有嚴重的失職行為呢?

銀行對自己的存款負有安全的職責,這也是銀行之所以存在的價值所在,作為經營特殊商品貨幣的企業即銀行,確保存款的安全是第一要務。

手中拿著銀行存單,存款卻被人質押,而銀行竟然審核通過?銀行有沒有責任呢?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質押條款。”

銀行除了要審核存單真偽、存單持有人證件、存單持有人親自辦理之外,還要簽訂一些貸款合同,銀行與存單持有人的局面質押貸款合同,必須存單持有人當面簽訂合同才有效;或者銀行、借款人、存單持有人三方簽訂質押合同,也是必須當面簽訂合同才有效。

那麼,這裡的問題是,既然需要兩方或者三方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在當事人沒有在場的情況下,銀行是如何審核並簽訂的合同的?存單是如何進行質押的?銀行當然有責任。

其三,如果最終造成損失,銀行需要賠償嗎?

雖然這一案件本身可能由於丁先生的及時發現並不會造成損失,但是這一案件給人的警示卻是非常大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那麼幸運,其他存款人也許就沒有那麼幸運在辦理了質押手續而沒有放款的時候發現了存單被質押的現實,並可以及時制止放款。

如果出現了存單存款被質押而最終造成損失,那麼到底是誰的責任呢?

銀行方面曾經表示,很有可能是丁先生的信息洩漏後,他人利用了丁先生的存款。即使丁先生的信息洩露,也只能仿造存單和身份證,而正常情況下銀行應該可以核實中存單和身份證是虛假的,即使不能核實出存單和身份證是虛假的,那麼上面我們也看到了,相關規定要求出質人必須到銀行親自辦理,而在當事人並沒有到場的情況下,銀行是如何通過審核的呢?

有律師表示,銀行是不是承擔責任要看銀行有沒有按照標準流程,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如果盡了,那麼不擔責,如果沒盡,則要承擔相應地過錯責任。實際上,這件事本身銀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造成損失,應該全部承擔本息的損失責任。

銀行存單被質押,而存單在存款人手裡、存款人並不知情,無論如何銀行都逃脫不了責任。你認為呢?

500萬存入恆豐銀行被質押難取出,銀行到底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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