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租賃、借名、盜用、借牌……這幾招弄“京牌” ,賠大了!

每到雙月的26號,不少人都在轉發“錦鯉”,希望獲得好運,順利中籤京牌指標。然而,中籤的畢竟是少數,有的市民“曲線求牌”——選擇使用外地車牌反覆辦理進京證,有人想到借名購車,有人租用指標……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大幅增加。3日,房山法院以典型案例提醒市民,這樣弄來“京牌指標”,當心有苦說不出。

案例一:租賃京牌遭反悔協議無效

李某通過中介認識了馬某、趙某(二人系夫妻關係)。2017年5月18日,趙某持結婚證、馬某身份證、代理機動車業務授權委託書及北京市個人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與李某簽訂《小汽車車牌指標租賃使用協議書》,約定:馬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小客車更新指標出租給李某使用,租期20年,租金5.2萬元。當日,李某全額給付趙某租牌費5.2萬元,並用馬某身份證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購車登記,購買價款26萬元汽車一輛,並交納車輛購置稅,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與趙某商定三日後為車輛上牌。

約定到期日,趙某以馬某將身份證拿走,不能繼續用馬某指標為由未出現。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小汽車車牌指標租賃使用協議書》無效,並要求馬某、趙某返還車輛指標使用費5.2萬元,賠償其購車費、車輛購置稅、交強險和商業險費用、中介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

趙某辯稱,其代表馬某與李某簽訂的租賃協議,自己並非合同當事人,認為本案與其無關。馬某未出庭應訴、答辯。

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簽訂的《小汽車車牌指標租賃使用協議書》無效,涉案車輛歸李某所有;馬某、趙某返還李某車輛指標使用費5.2萬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違法合同 損失自擔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北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本市小客車指標應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本案中,李某與趙某簽訂的《小汽車車牌指標租賃使用協議書》是為租賃京牌指標使用,該行為擾亂了北京市對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應屬無效。雙方在明知情況下仍簽訂京牌租賃協議,可見雙方對合同無效後果均有過錯,即便最終借牌人遭受損失,也應自負部分責任。

案例二:借名購車甥舅鬧矛盾

原告馬某是被告李某的外甥,馬某的父親通過李某購買了豐田轎車一輛,登記的所有人為馬某,此後較常時間,該車由李某佔有、使用。馬某認為,車輛只是借給舅舅李某使用,李某佔用該車5年之久,致使其不僅無法用車,而且該京牌指標還佔用了自己的購車資格,後多次索要無果,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起訴要求李某返還轎車,並支付車輛使用費。

李某辯稱,車輛是自己購買,購車時因聽聞市區和郊區號牌有區別,為便於去市裡辦事,才把車輛登記在馬某名下。

馬某的父親作為第三人出庭述稱,購車定金及款項均是自己通過李某轉給的4S店,因李某是原告舅舅,且在一公司上班,才籤的租車協議。

法院審理,判決李某返還馬某豐田轎車。

法官說法:借名人有可能車、牌全無

本案中,馬某主張涉案轎車歸其所有,有車輛行駛證、銀行轉賬記錄及出資人的陳述等證據佐證,而李某主張車輛系其借名購車,但僅憑汽車租賃合同和持有車輛登記證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向馬某的父親即出資人償還購車款,故難以認定車輛系其實際出資的主張。

法官提示,在借名購車情形下,無論最終雙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一旦出借人慾佔有車輛亦或是借名人想佔有車牌,最終法院評判的依據只能是證據。一方面,如若借名人無法提供完整的購車證據鏈,如相關購車手續、出資來源、賬目流水等,而同時出借人又經手了相關流程,則借名人很有可能最終車、牌全無。另一方面,儘管借名人通過訴訟方式可以實現對車輛所有權確認,但相應風險也客觀存在,一旦借名人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利益也會受影響,由此還可能會衍生新的糾紛。

案例三:盜用指標又出租最終判了

被告人黃某與受害人劉某是朋友,黃某盜用劉某身份證件,私自將劉某名下的京牌長安汽車過戶到自己名下,又轉賣至京外。另外,黃某還以劉某名義申請了新的購車指標,又與另一被害人徐某簽訂購車指標出租協議,騙取徐某3.5萬元。後黃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並將錢款全部退還被害人徐某。

最終,黃某判處刑罰並處罰金。

法官說法:不要相信“特殊渠道”

黃某以盜取和出租他人京牌指標非法牟利,其自身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但反觀徐某的行為,也有值得引起反思之處。面對一牌難求的現實,很多人容易輕信別人所說的有特殊獲取京牌指標的“門道”,進而主動尋找或接受這些人的誘騙行為,最終牌、財兩空。法官提醒大家,所謂獲取京牌指標的特殊“門道”,其背後均隱藏著騙局或風險,切莫輕信。

案例四:借牌購買保時捷遭法院強執

申請執行人高某,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與周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

法院經審查,依法查封周某名下小轎車一輛。案外人劉某則提起執行異議申請,指出涉案車輛歸自己實際所有,是他通過中間人介紹,從周某處購買的京牌指標,並利用該指標購買了保時捷汽車,並辦理了車牌號變更手續。

但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劉某的異議請求。

法官說法:借牌買車遇強執要不回

本案中,案外人劉某非法購買周某的小客車指標,雖然利用周某的小客車指標置換了車輛,但該車至今仍未過戶至劉某名下,依據相關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登記判斷是否是權利人,因此劉某請求解除對自己實際擁有小轎車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借牌買車多數發生在陌生人之間,雙方對彼此的社會背景、經濟情況、生活狀態等各方面都不是很瞭解,一旦出借人遇到金錢糾紛,成為法院的被執行人,車輛是被法院較常查到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類型。如此,借牌人與出借人之間的穩定狀態即被打破,正常使用的車輛突然被查封勢必會影響到借牌人的正常使用甚至經濟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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