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破解停车难 沈阳、营口两市“放大招”

沈阳、营口两市分别为城市机动车停车立法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两部地方性法规

为破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沈阳、营口两市分别为城市机动车停车立法。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两部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这两部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如下亮点:

火车站、机场等应按规划补建停车场。《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和《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中均规定,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如果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补建。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采取其他措施补救。

企事业单位可将停车场有偿开放。《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居民住宅区在满足区内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

《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并明确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段停车。超过约定时间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小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可设临时车位。《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内部以及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各级政府可组织公安交通部门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中规定,居民住宅区域内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得设置泊位。《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交站点两侧机动车道十五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记者 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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