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理論解釋與案例分析


摘 要:本文系統研究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問題, 提出了一個契合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特點的融資結構分析框架, 並以部分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典型案例, 對該分析框架和假說進行經驗性驗證。研究發現, 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方面表現出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均嚴重不足, 這與我國農民合作社自身的規範程度、資金實力、產權結構和政府的支持政策等因素有關。通過剖析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典型的融資模式, 本文從政府、合作社和農村金融機構三方提出瞭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題的政策建議。

一、引言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我國繼家庭承包經營、鄉鎮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之後農村經營體制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 自2007年7月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至今, 農民專業合作社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 目前已成為我國農業市場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行為主體。據工商總局統計, 截止2017年11月底, 全國註冊登記的農民合作社超過199.9萬家, 是2007年底的76倍, 實有入社農戶超過1億戶, 約佔全國農戶總數的46.8% (1) 。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蓬勃發展的同時, 初步顯現出三個重要特徵:首先是區域發展不平衡性加大, 其次是成員異質性突出, 再次是合作社資金互助功能沒有釋放出來, 資金缺乏、融資困難限制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本文將基於產權理論和企業融資結構理論闡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和融資特徵, 解析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問題, 並對此加以案例佐證, 進一步探究我國合作社產權結構與融資結構的關係, 最後, 基於研究發現, 從合作社、政府和農村金融機構三方面提出改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及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政策建議。

從國際研究進展看, 有關農民合作社的研究始終是農業經濟學的一個重要領域, 早期研究集中於解釋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和剖析其內部組織制度, 近年來則趨向於分析在新的經濟社會技術條件下合作社組織制度的應對和調整。最早系統研究合作社融資結構的理論文獻是Van Sickle等 (1983) , 他們在將合作社社員惠顧者稅後總利潤最大化作為合作社經營目標的前提下構建了合作社融資結構的理論模型, 但卻受到了Jones (1986) 的質疑, 認為上述觀點是“不合邏輯”的, 並修正了Van Sickle等 (1983) 設定的合作社目標函數。出現爭議的重要原因是, 合作社類型和組織形式的差異導致合作社融資結構模型難以準確界定。因此, 後來的學者轉而關注合作社類型、組織形式等特徵因素對其融資結構的影響, 並注意蒐集合作社財務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另有一些文獻重點關注合作社產權安排對其融資約束的影響。Cook (1995) 將合作社的融資約束歸咎於其模糊的產權結構帶來的激勵機制缺失。Lerman等 (1990, 1993) 通過比較農民合作社和IOFs (Investor-owed firms, IOFs) 的融資結構來檢驗合作社是否受到股權融資約束, 即合作社獨特的產權安排及其股份的非市場交易性會導致其股權融資不足的“股權飢餓” (Equity Starvation) 假說。除此之外, Bijman (2005) 發現成員異質性使得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協調更加困難, 成員對合作社的信任和忠誠度降低, 由此導致成員投資激勵不足。

以上研究均將合作社融資結構特徵和融資約束歸因於合作社的內部因素, 但越來越多的學者注意到, 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 對合作社市場的影響深遠, 而融資約束甚至被視為合作社的“阿喀琉斯之踵”, 制約合作社實現有效率的投資。合作社失靈 (Cooperative Failures) 引發一些學者對於合作社未來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存在的可行性的質疑 (Chaddad等, 2005) 。但實際上, 合作社自身正通過組織創新和結構調整以適應外部環境變化, 如放鬆對於剩餘索取權的限定, 以通過二級市場估價來提供資本的流動性和可評估性, 又被稱為新一代合作社 (Chaddad等, 2003) 。因此,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 合作社面臨的外部產業組織等方面的變化改變了其組織形式和產權結構, 進而影響了其融資模式和融資結構。

國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晚, 直到90年代後期才普遍進入研究視野。對於合作社難以獲得外部銀行貸款的原因, 最初認為是法律地位缺失引起的。在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之前, 黃祖輝等 (2002) 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最大瓶頸是資金匱乏。這主要是由於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還沒有確立, 無法得到信貸支持。大多數專業合作組織運作資金來源比較單一, 主要靠農民自籌。隨後有學者將合作社融資困難歸咎於合作社的組織形式、產權制度缺陷和產權模糊, 應瑞瑤等 (2002) 提出合作社對資金的需求會導致合作社社員所繳納股金上的差異, 客觀上要求突破“一人一票”的框框, 如果實行絕對的“一人一票制”可能會影響到股金的吸納。即使加入合作社後, “大戶”會選擇“以腳投票”離開合作社。同時, 資本上的弱勢性使得農民的合作意識普遍較差, 具有合作精神的企業家嚴重不足, 大量資本控制型合作社由此形成 (崔寶玉, 2015) 。一個明顯特徵就是成員異質性明顯, 核心成員擁有絕大部分治理權 (黃勝忠等, 2014) 。除此之外, 亦有學者認為合作社缺乏固定資本和贏利及償債能力限制了其融資能力。馮開文 (2005) 認為由於合作社沒有固定的資本作為抵押, 金融機構不願意向其放貸。他建議合作社可以在社員同意的前提下, 通過一定的制度創新使合作社能夠擁有一個固定的資本存量是解決資金不足的關鍵。秦愚 (2015) 提出解決中國農業合作社資本問題的出路是摒棄農業資本主義觀念影響, 發展中國特色的農業合作社。

整體來看, 目前國內外研究專注於研究合作社債務融資問題的文獻較少, 因此, 本文將結合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實狀況和特徵, 從理論層面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的分析框架, 進而結合典型案例進行驗證, 並提出未來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問題的可能方向。

二、理論分析框架

(一) 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理論

1. 投資者所有企業融資理論。

回顧一般性的投資者所有企業融資結構理論, 通常假定不同來源和方式的融資具有不同的成本和收益, 從而將企業的融資結構選擇視為一種使得市場價值或所有者收益最大化的行為。由於相比於大企業而言, 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具有獨特的複雜性, 這使得傳統融資結構理論中的典型問題, 如委託代理問題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中小企業身上表現得更為複雜 (Ang, 1992) , 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結構理論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眾多研究發現中小企業融資結構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徵: (1) 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中, 私人股權佔了最主要的比重, 其中來自主要所有者的自有資本佔了很大比重。 (2) 在中小企業的債務融資中, 銀行貸款佔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且大多數是短期債務。 (3) 商業信用在中小企業的債務融資中也佔據較高比重。 (4) 保留利潤在中小企業融資來源中佔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目前對中小企業融資結構的理論分析框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類別 (Gibson, 2002) : (1) 生命週期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存在一個融資增長週期, 其融資需求和企業的融資結構與其發展階段密切相關 (Berger等, 1998) 。 (2) 融資偏好次序理論。Myers (1984) 認為企業通過一種等級序列的方式來滿足融資需求, 首先是內源融資, 其次是債務融資, 最後才是股權融資。 (3) 靜態權衡理論。該理論認為, 企業在選擇融資渠道時需要在財務困境成本、代理成本與債務融資利息稅減免所得收益之間進行權衡 (Myers, 2001) 。在該理論下, 企業存在一個最優債務—權益融資比率, 該比率取決於財務困境成本、代理成本以及有關利息豁免的稅收政策。 (4) 代理理論。該理論特別關注信息不對稱、狀態確認成本以及由於企業內部人與外部資金供給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引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Fama, 1980) 。

2. 使用者所有企業:

農民合作社融資理論。在當今世界範圍內的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的銷售與加工領域, 值得關注的現象是農業合作社與投資者所有企業共存, 兩種組織形式共同發揮作用。區別於投資者所有企業, 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使用者收益”的企業組織, 在組織架構上存在以下三個要點: (1) 民主控制:成員擁有投票權, 並且堅持一人一票; (2) 盈餘返還給社員:淨收入按照惠顧額或者使用比例返還給社員或惠顧者; (3) 資本報酬有限:股本分紅是受到限制的。

儘管國內外已有不少文獻關注農民合作社融資問題, 但較為完善的農民合作社融資結構理論仍未形成。從融資的來源形式來看:傳統的“使用者所有”合作社強調使用者, 即農產品生產者, 是主要的資本貢獻者和承擔風險者, 合作社的資本主要由成員的入社費、直接投資、惠顧返還保留、盈餘公積等構成 (Cobia等, 1989) , 成員對合作社出資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合作社的使用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剩餘索取權的受限, 致使內源融資困難且成員缺乏激勵向合作社投資, 同時也使得合作社難以向外部銀行或投資者申請獲得債務或股權融資, 這兩者被學者稱之為傳統合作社的“阿喀琉斯之踵”。近年來, 為了籌措更多的發展資金以彌補自身的缺陷, 許多合作社開始放鬆排外性的使用者所有原則, 從傳統的合作社向“比例合作社” (歐洲) 或者“新一代合作社” (北美) 等新的組織形式演變, 許多非惠顧者成員受邀向合作社業務進行投資 (Van Dijk等, 1997) , 這些非惠顧者成員採取多種形式的資本投入, 且大部分非使用者成員以貨幣形式出資, 其目的是為了盈利。

(二)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理論分析框架

就理論而言, 合作社作為一個“防衛性”的應激機制, 它的內部世界是穩定的, 其成員是相對同質的。在農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中, 過量的供給引致的價格低落, 或是投機或壟斷導致的市場失靈, 為農產品生產者聯合起來提供了激勵, 尋求價格改進和市場進入成為社員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動機。但與理想狀況不同的是,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一開始便表現出異質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大戶領辦和控制的合作社在一些地區已成為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在這些合作社中, 成員是分層和分群的, 出現成員異質化和“一股獨大”或“數股獨大”, 少數核心社員 (通常也是大股東) 與多數普通社員 (多為使用者或惠顧者社員) 並存, 核心社員決定了合作社的決策權和收益權;原有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公司加農戶”的形式或是內部化於合作社之中, 或是公司越來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為中介來與農民進行交易。基於此, 本文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權結構與融資結構的關係做出如下理論構建:

首先, 成員在資金上的異質性導致合作社產權結構異化, 融資結構也作出相應的變化和調整。在將單戶經營的農戶組織起來向專業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過渡過程中, 合作社對資金需求和依賴程度上升, 因此, 為了能夠保證合作社的正常運營, 必須尋求穩定的資本來源。但在我國農村地區, 資本相對於勞動而言高度稀缺, 而少部分“農村精英”在資金獲取和財富存量方面存在優勢, 進而對融資結構產生影響, 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特徵:股權融資方面, 大部分普通社員沒有向合作社投資的激勵, 僅願意投入小資本, 獲取成員資格和投票等權利, 結果便是合作社股權融資規模嚴重依賴於這部分“農村精英”的資金實力;債務融資方面, 外部投資者即農村金融機構, 要麼不給合作社貸款, 要麼僅向這部分具有資金實力的“農村精英”放貸。

其次, 政府支持可以拓寬合作社的作用邊界, 但是不當的支持方式和錯誤的激勵機制會扭曲相關主體組建合作社的動機, 降低合作社的信用和增加外部投資者的甄別難度。在我國強勢政府全面治理的情境中, 農民合作社與政府之間存在著不對稱的相互賦權關係, 而政府擁有較大的干預優勢和作用空間 (徐旭初, 2014) 。政府支持合作社的發展本身無可厚非, 但極端情況下, 如果支持力度足夠大, 它甚至使原本的IOFs轉變為合作社 (林堅等, 2006) 。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原有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公司加農戶”的形式或是內化於合作社之中, 或是公司越來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為中介來與農民進行交易。但是, 它們與農民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 這會使真正的農民自我服務的合作社無法得到應有的財政資金支持。

其三, 本文提出兩個有待驗證的假定: (1) 合作社成員要素稟賦的異質性導致合作社產權結構異化, 少部分具有資金優勢的經濟主體 (領辦人或者依託單位) 具有控制權和收益權, 大部分普通社員資金約束和風險規避傾向使其缺乏向合作社投資的激勵和能力, 最終使得合作社內源融資、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均取決於領辦人、依託單位的經濟實力和融資能力。 (2) 政府不當的干預和支持政策扭曲了農戶個體參與合作社的動機, 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足夠的股權融資規模和經營能力, 降低了合作社在信貸市場上的信用, 造成外部融資約束。由於大範圍內獲取合作社數據的困難, 本文將運用個案研究的方法對此進行考察和檢驗。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案例分析:以雲南普洱市布朗族芒景村農民茶葉生產合作社為例

(一) 芒景村茶農生產合作社產生背景

惠民鄉芒景村是一個布朗族貧困村, 全村轄6個自然村, 共639戶2645人, 其中布朗族人口占全村的92%;全村土地面積102平方公里, 耕地面積7370畝;該村建於東漢時期, 距今已有1800多年, 是聞名全國的人口馴化古茶的發源地 (距今1300多年) , 全村現有茶場19369畝, 其中古茶園1200畝, 農戶主要的經濟來源為茶葉銷售收入, 佔經濟純收入的80%以上。

芒景村是普洱茶發源地之一, 普洱茶是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地方政府在發展地區經濟時強迫部分適合發展茶葉種植的村社農戶, 依靠農藥化肥和新技術, 砍伐土地森林, 大規模地發展臺地茶種植, 芒景村也參與了這一發展過程。伴隨這一過程而來的問題是:依靠農藥化肥種植茶葉, 勢必毀壞森林、破壞土壤結構;而且這種方式種植的茶葉質次價低, 農民從中獲益較少。同時, 有著上千年曆史沿革和具有綠色生態特徵的林下茶, 被臺地茶逐步替代。經過一段時間之後, 一些農戶發現, 無論是從生態效益、經濟效益抑或是傳統文化保護的角度來看, 這種新的茶葉種植方式不如布朗族自己的傳統的種植茶葉方式, 因此, 當地布朗族茶農恢復傳統古茶 (林下茶) 種植方式的意願十分強烈。這是布朗村茶葉合作社產生的重要背景之一。

從市場需求與茶葉的供應量、當地農戶參與市場的能力與收益來看, 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其一, 人工種植的林下茶產量少, 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其二, 缺乏統一定價、統一銷售的組織渠道或機制, 導致茶葉出售出現同質不同價, 減少了農戶應有的收益, 甚至形成了惡性競爭格局, 使得中間商和加工廠商從中獲得更多的收益;其三, 當地農戶在與茶葉生產廠商進行談判和交易過程中, 缺乏有效的經濟協作組織和法律手段保障, 從種植、加工、銷售等生產產業鏈的全過程均嚴重依賴於外部商人, 受制於市場, 處於劣勢地位。此外, 傳統的茶葉加工工藝面臨失傳的危險, 布朗族先民擁有的獨特茶文化也將隨之消失。在此背景下, 當地茶農對建立自己的合作組織來擺脫困境的願望極為迫切。

(二) 芒景村茶農生產合作社運行機制和融資情況分析

芒景村農民茶葉生產合作社於2008年6月正式開始運作, 全村6個村民小組, 516戶2400餘人全部參加合作社, 並持有股權證。村黨委書記任合作社理事長。分別來自芒景以外5個村民小組的5名小組幹部擔任合作社理事。最初, 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都是合作社的理事, 但隨後發生的一件事卻改變了這個情況。由於普洱茶的價格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持續下跌, 政府在2008年為了穩定價格給了芒景村茶葉合作社1噸的“奧運茶”訂單。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兩人趁理事長外出之機, 謊稱上級部門催著要茶葉, 私自組織村民將1噸的“奧運茶”生產出來, 並以合作社的名義交貨, 從中牟利10萬元。此後, 合作社陷入了危機。這一事件促使理事長吸取教訓, 重新構建合作社的組織結構:讓每個村民小組從小組支部幹部中選出一人擔任理事, 負責本小組的茶葉採摘與驗收的統籌工作;會計負責記賬, 出納負責財務管理, 做到了財務公開;並且規定理事長自己不干涉財務, 只負責合作社的計劃, 審批與銷售等環節。由此推斷, 合作社最初是由理事長和村委會領導班子共同管理的, 當時是“合作社+村委會”模式。“奧運茶”事件之後, 轉而依靠基層黨組織系統負責合作社的管理工作。這種組織模式的改進辦法, 儘管短時期內可以提高合作社經營、決策的效率, 但是成員民主管理問題尚未形成長效機制。

實際上, 合作社融資結構中社員的確很少對合作社進行股權投資, 債務融資 (銀行貸款) 僅是針對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由於村民的參與積極性不高, 客觀上造成合作社決策權主要由理事會控制。農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價格改進, 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僅僅成了簡單的買賣關係, 社員甚至都不願意像做生意賒賬一樣把產品賒給合作社, 更談不上出資了。這樣一來合作社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及貸款抵押問題難度可想而知。據理事長介紹, 由於社員不出資, 合作社的資產主要是廠房和社員的農地, 農村金融機構不願意接受這樣的抵押物, 所以合作社只能發揮“合作社+支部”模式的管理優勢, 由黨員作保障, 尋求外部融資渠道。通過理事長不懈努力, 最終信用社給5名理事各貸了10萬元。再後來, 政府以200元/公斤的價格有條件地收購合作社的古樹茶。如前述, 合作社現在已經拿到了一部分預付款, 暫時緩解了流動資金問題, 但是從長遠看這些融資方式均不可持續。這一案例佐證了本文提出的兩個假說。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創新案例分析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金融創新, 從2004年開始, 歷年的中央“一號文件” (2011年除外) 都鼓勵農民開展信用合作 (資金互助) 。2008年10月,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提出“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更是明確提出:在管理民主、運行規範、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 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 不斷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提出, 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有效途徑, 穩妥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資金互助試點, 推動農民信用合作。中國銀監會和農業部於2009年3月聯合下發《關於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中提出, “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 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 藉以發展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金融需求的聯合信用貸款”。2014年3月, 農業部會同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引導農民合作社規範有序開展信用合作的通知》, 強調加強合作社信用合作監管、推動地方落實監管指導職責。儘管整體上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育水平不高, 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不強, 註冊資本金較少, 可抵 (質) 押財產不多, 但是2008年以來全國範圍內仍出現多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創新模式, 本文實地調查了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題的實踐模式, 在此摘其要加以介紹和剖析。

(一)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融資模式

1. 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生產合作+資金合作”。

隨著農村金融市場中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範圍不斷擴大, 一些地區開始試點農村資金互助社、村級互助基金等合作金融模式, 嘗試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資金互助合作、發展綜合性合作社作為解決合作社融資困境的潛在手段。

案例1: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古河生豬合作社是集古河畜禽交易市場、飼料銷售門市和良種母豬繁育合作社三者為一體的綜合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中, 古河畜禽交易市場佔地近30畝, 負責優價包銷會員和本鎮生產的所有畜禽, 每年為周邊地區代銷苗豬15萬頭以上, 銷售網絡覆蓋全國15個省的600多個縣;吸納股金20萬元創辦了飼料銷售門市, 實行飼料廠價直銷, 降低會員和養殖戶的飼料成本;2004年由25個會員入股59萬元, 以協會種豬場為基地, 創建了古河良種母豬繁育合作社。為解決合作社成員購買種豬資金短缺問題, 2007年7月, 和生豬專業合作社探索開展社員內部資金互助合作, 成立資金互助服務部, 向200多個社員籌集互助金140萬元。資金互助服務部按照“對內不對外、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自願有償、互助服務”的原則, 將合作社內部社員的分散、閒置資金以入股的形式集中起來, 以低於同期本地農村合作銀行的利率定向投放給需要資金的合作社社員用於生豬生產, 資金仍不足的再由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 農村金融機構向社員發放貸款。

分析: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 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綜合性合作社的演進,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合作社及其成員的資金約束。但該種模式相對而言更適用於農村經濟基礎相對較好的地區, 對於一些貧困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和意義很有限;其次, 需要防範行業系統性風險以及資金互助部對外吸收儲蓄資金的衝動風險。因此, 對於生產合作社內部組建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要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 依法合規審慎開展經營活動, 真正辦成社員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組織。

2. 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合作+擔保合作”。

基於生產合作基礎上的擔保合作從理論上來講類似於聯保貸款的機制, 充分利用了本地信息和成員之間的信任等社會資本, 同時生產領域的合作對於成員而言則是增加了違約成本。

案例2:湖北省隨州市三里崗鎮是中國最大的香菇集散地, 每年在該鎮交易的香菇、木耳佔到了全國總量的六成左右。隨縣裕國農業綜合開發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於2009年10月, 位於三里崗鎮吉祥寺村, 是由裕國菇業有限公司、吉祥寺村共同發起。合作社註冊資金415萬元, 現有農民社員2369名。為了解決社員在香菇生產、運銷過程中的資金短缺問題, 該合作社與中國農業銀行合作, 於2009年成立農民貸款互助擔保合作社。其主要做法是合作社中有資金需求的社員自願組成多個聯保小組, 農戶入會時向合作社交納5000元擔保基金, 農業銀行按照擔保金10倍放大貸款比例, 農戶最高可以獲得5萬元貸款支持。擔保合作社的主要經營收入為擔保費和股金利息收入, 農戶在貸款時按照不超過貸款額度的1%向合作社繳納擔保費, 擔保合作社40%的經營收入存於補償擔保基金賬戶, 用於償還社員的逾期貸款;同時, 擔保合作社設立擔保基金賬戶, 成員入股的股金存入擔保基金專戶, 主要用途是在補償擔保基金賬戶不足以償還逾期貸款墊付貸款;剩餘60%的經營收入設立費用管理專戶, 用於擔保合作社的管理費用。

分析:該模式的主要創新就是把擔保合作社和社員聯保模式組合起來, 形成了獨特的擔保體系和擔保模式。同時, 在運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由於合作社成員在經營能力方面的差異導致其資金需求水平並不完全相同, 如果需求差異過大, 收益和風險則出現不對稱, 聯保小組難以形成;二是適宜在有一定的產業支撐和成熟的產業鏈條的地區進行推廣,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 一方面易於監測貸款人的經營活動, 防止聯保小組成員的集體策略性違約, 另一方面具有這樣條件的地區產品和市場較為成熟, 抗風險能力較強。

(二) 農民專業合作社嵌入農業產業鏈融資模式

隨著農業產業化和現代化進程的推進, 可以發現從農資供應到農產品生產, 從農產品加工再到農產品銷售是由一系列公司和組織所組成的有序鏈條。在農產品市場不斷由區域化向全國化甚至國際化發展中, 農業競爭更表現為產業鏈條和運作體系的整體競爭。目前, 越來越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始嵌入進相關產業的產業鏈條中參與垂直協作。源於工業生產和貿易領域內的產業鏈受到金融機構的重視並創新出產業鏈融資模式, 逐漸被一些金融機構運用於農業領域。對於處於農業產業鏈條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 這是一種解決其外源債務融資難題的可行貸款模式。

案例3:2008年, 黑龍江省肇東市五里明鎮開始探索土地規模經營, 成立了玉米種植專業合作社, 動員農民以土地入股, 最初的經營規模接近1萬畝, 秋後測產1萬畝的項目區玉米平均畝產1058公斤, 規模經營帶來的產量增長初步顯現。2010年, 五里明鎮黨委牽頭成立五里明鎮勝利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該公司共有8個合作社:5個玉米種植合作社、2個農機合作社、1個米業合作社。2010年全鎮20多萬畝耕地中有7萬畝由合作社統一規模經營, 入社農戶2300戶, 佔農戶總數的近三成。農業公司對內為合作社服務, 協調農機合作社與玉米合作社間的對接, 對外聯繫廠商, 負責農產品的銷售。其中, 農機合作社的農業機械全部由黑龍江省農業開發辦公室投入, 同時還對土地劃片、打井上噴灌、修道鋪路進行了資金投入。從2009年開始, 五里明鎮規模經營的噸田示範區每年以2萬畝的速度推進, 儘管農民參與的積極性越來越高, 但囿於資金缺乏, 規模難以進一步突破。原因在於, 合作社在購買農資和支付農民土地租金時出現資金瓶頸。龍江銀行於2008年介入該合作社, 最初貸款規模是178萬, 承貸主體是10個發起人。由於發起人的承貸能力有限, 2010年開始嘗試以合作社為承貸主體的產業鏈融資模式, 2011年貸款規模增加至1400萬。其採用的產業鏈融資模式見圖1。


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理論解釋與案例分析


圖1 農民專業合作社嵌入產業鏈融資模式

分析:產業鏈融資最大的特點就是在產業鏈條中尋找出一個大的核心企業, 以核心企業為出發點, 為整個產業鏈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 將資金有效注入處於相對弱勢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業,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供應鏈失衡的問題;另一方面, 將銀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業的購銷行為, 增強其商業信用, 促進中小企業與核心企業建立長期戰略協同關係, 提升產業鏈的競爭能力。這種治理結構通過信用介入或信用合作等方式打破了過去孤立地考察單個主體靜態信用的思維模式, 使銀行得以對供應鏈成員個體行為進行有效監控與干預。

五、結論和政策建議

本文提出一個關於合作社融資的理論分析框架, 解釋成員異質性和政府不當的支持政策下合作社的融資特徵和融資約束。通過對雲南省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典型案例進行實證分析, 提出的假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驗證, 即合作社成員要素稟賦的異質性導致合作社產權結構異化, 少部分具有資金優勢的經濟主體 (領辦人或者依託單位) 具有控制權和收益權, 大部分合作社的普通社員參與合作社的動機在於獲得其生產農產品市場價格的改進, 尤其是貧困地區農戶的資金約束和風險規避傾向使其缺乏向合作社投資的激勵和能力。因此,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 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像是一個“領辦人或者依託單位所有的企業”, 這樣, 合作社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只能取決於領辦人、依託單位的經濟實力和融資能力。同時, 政府不當的產業干預和支持政策使生產資源錯配, 誤導合作社擴大其作用邊界, 扭曲了經濟主體組建、參與合作社的動機, 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足夠的股權融資規模和經營能力, 破壞了合作社在信貸市場上的信號, 從而導致外部融資困難。

根據以上研究結論,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 政府需加強對當前各種類型的合作社進行規範管理。首先, 強化合作社組建過程中註冊、登記程序的規範性, 防止一部分利益主體以獲得政府補貼、優惠稅收為目的註冊所謂的合作社;其次, 儘管現階段合作社成員異質性問題無法徹底消除, 但是仍需重視合作社的控制權問題, 有效發揮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機制, 防止合作社偏離其本質屬性, 這樣才能保證大多數普通成員對合作的信心和信任, 提高其對合作社股權投資的激勵。只有在解決了合作社成員的“合作難”問題的前提下, 才能進一步緩解其“股權融資難”。 (2) 合作社自身需加強在產權結構、管理機制和經營能力方面的建設。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過程中, 大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已經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 農村信貸市場以有限責任為基礎, 農村金融機構必定會以貸款人的經營利潤、資產擁有水平等作為其放貸標準。如果合作社沒有足夠的資本金、較強的盈利能力和相對明晰、規範的產權結構和管理機制, 是很難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的。 (3) 創新金融服務方式, 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產品。特別是政策性、準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在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 應根據合作社的不同特點, 靈活地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為實現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需求方面的對接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產品。譬如, 可以嘗試使用政府對合作社的直接補貼資金組建微小型擔保公司為合作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對合作社進行信用評級。除此之外, 合作社最主要的可抵押資產或許就是其經營的農產品, 銀行在對產業鏈相關的資金流、物流的有效控制的基礎上, 可以嘗試供應鏈融資的方式對合作社進行貸款, 由上游企業根據其與合作社之間的供貨合約制定相應的貸款額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理論解釋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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