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物業合同沒有向業主公佈,要求業主必須服從合同條款,這合法嗎?

陳歷章87


最近有關物業管理的問題特別多,我也來說幾句吧。我不是物業的,但從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多年了。這是一個沒有報酬沒人認同,費力不討好的差事。好多次都不想幹了,但一直沒有人或者說沒有夠資格夠能力願付出的人接替。我一貫的態度是,業委會必須要有,否則業主就是一盤散沙,就只能任由物業欺負。所以,我主導下的業委會每個成員除了換屆不準辭職,要想退出必須自己找到願意接替的人,萬不得已時混蛋幹也比沒人幹要好。說一下小區最近一次簽訂物業合同的事吧,小區開盤15年了,前期物業變成了正式聘用,省會城市最中心區域,物業費嚴重偏低,15年才上漲過0.1元,物業公司要求上漲物業費,方案經業主大會沒有通過,物業準備不幹了,我們知道物業費不調整是不可能的,但哪怕你上調一分二分錢的都會有人不同意,還能找出無數條理由來。在社區的幫助下召開過三次以上的業主代表協調溝通會,解釋物業費上調的理由,每次到會的最多十多人,到業主家裡請都請不來,人家要打麻將或幹別的,最後沒辦法,和物業溝通,上調幅度儘量小一些,業委會擔責,一再在業主溝通群裡解釋,合同簽了,如果多數業主不接受,大不了業主委員會總辭職。這種情況,我不知道題主還有什麼更好的方案。業主最大的問題就是拿自己當大爺,總認為業委會的會比自己義務多一些,權利少一些,動輒就想著這個不合規那個不合法的,我們也想合法合規,但有誰理你啊?!


見性不留佛1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的投票通過,同時還必須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才是合法有效的。

提問者所說到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沒有在小區內公示。也就是說該合同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會議的投票通過,也沒有向屬地人民政府備案,這樣的合同當然是非法的,無效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拒絕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從上面我們也可以看出在沒有業主大會會議的授權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是無權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需經過的程序如下:1.根據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範本》進行修改,篇寫本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初稿》並在小區內公示;2.收集業主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初稿》進行修改並公示;3.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投票;4.將投票結果在小區內進行公示;5.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6.將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送到市或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經過這樣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籤物業服務合同,肯定是要經過業主大會(即全體業主)兩個過半數的同意(業主過半、業主住房面積過半)。但是,業委會如果與物業公司搞到一起去了,那就另當別論了。業委會應該是與物業公司應該是對立統一的小區自治組織,是站在廣大業主利益的力場上,代表廣大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並督促其執行合同內容的。但是,大多數物業公司在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後,會採取各種手段拉攏業委會成員,使之成為物業公司掌控的業委會。而業委會成員一開始往往都是抱著義務奉獻的精神,想不突任何回報一腔熱忱地為廣大業主義務服務的。可是,因有時做了一些對業主有利的工作而宣傳不夠,得不到普遍業主的理解,甚至物業公司也會暗地編造謠言,扇動少數業主對業委會產生意見、攻擊、辱罵業委會及成員。那麼,就會造成業委會一方面辛辛苦苦做了好事還討不到好,另一方面物業公司還在小恩小惠拉攏他們,因此,就很容易成了物業公司的俘虜。因此,業主們一開始應該相信業委會的成員,相信他們是站在廣大業主利益上辦事的,不然,就等於是把他們推到了物業公司那邊(當然,也有的成員本身就是物業公司事先就已經拉攏物色的"自己人"參選業委會的)。例如:我們小區原業委會主任本身就是"與開發商(物業)有經濟利益關係的。參選後當了主任,事事都編向於物業公司。但在我們組織廣業主面對面的極力反對下,一直到業委會滿屆,責權利極不對等的合同一直未能簽訂。儘管合同未籤,但廣大業主的“公共四資"也同樣沒有移交給業委會(業主),以至我們十多年的屬於小區業主公共收入全部由物業公司佔去。

今年,我們小區進行了業委會換屆,我們吸取了以往教訓,選出了真正想為業主辦事且又品行靠得住的業委會班子,並重新選舉設置了一個組織一一業代會,其人數遠多於業委會成員,並使業委會在這個組織的監督下行使權利。這樣一是會增加物業公司行賄拉攏人的成本;二是業代會人數多了,再稍一發動,即可達到聯名簽字比例,隨時可免去業委會任何一名成員的職務。並且,規定一般大事的決策和實施,必須經業委會過半數簽字同意,再交業代會討論過半數簽字同意,才能實施,重大事宜還要召開全體業主大會表決過半數同意,物業服務合同自然屬於重大事宜了。業委會在小區每棟樓都建一個工作專用微信群,全體業主實名制入群,以方便信息公開和業主之間的溝通,業主與業委會的溝通。一個原則:任何較大的決定,事前公佈,完全透明公開。

相信我們小區這樣的組織和制度設計,一定能管好小區的各項工作,特別是能夠向物業公司要回“四資"(即:業主的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公共資料、公共收入),而且新一任的業委會決心很大、信心很足。


程金橋1


完全可以

【前提是透明的走招投標程序就完全可以,看一下具體分析】

物業服務合同需要走招投標程序,否則都是違法的(續簽除外),這才是最重要的!

要走招投標程序,必須先召開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同意招投標方案。也就是業主肯定同意情況下才可以招投標更換物業服務,所以有招投標程序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合法的。

招投標最好在主管單位城建科全程監督下招標,開標,評審,確定中標,最後才是簽署物業服務合同。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估計確實不懂物業行業常識,所以才有可能誤導大家側重點偏離!

公開透明才是合法行為。

所有資料都會在招標公告和報備資料裡有,怎麼可能業主會不知道合同?!

只要合法走完物業招投標的簽署協議才有效力!

法盲才會單獨強調籤合同是唯一合法要素!

沒有招投標就不可能有合同,否則才是無效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公司合約!



業委會公益聯盟主任


市場經濟,最起碼的要求是明碼標價。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青島大蝦事件,如果飯館的牆上貼著38元/只,且飯館服務員再給予必要的提醒,那哥們就應該接受結果。沒有明碼標價的,政府應該有處罰,嚴重像青島這家飯館的,定位詐騙罪也不為過。

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授權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內容是小區的公共事項管理標準、費用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沒有任何藉口必須公開的。

如果業委會和物業公司不同意公開,建議業主做一下工作。

一是保留證據,書面提交公開合同的要求,並要求對方簽字,不簽字的手機給予錄像。

二是將相關證據提交給屬地街道和社區,請求政府予以協調。這是給他臺階,先不把事情做絕。

三是政府協調後他們仍然拒不公開的話,就把相應證據提交給物價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四是把證據向全體業主公示,為罷免業委會和解聘物業公司,爭取多數業主的支持。如果他們過來收取物業費,就讓他們拿出收費的依據,否則報警。讓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去法院起訴您,到時候,他們必然拿出合同。

當然,如果您願意,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他們必須公開。曾經有過業主起訴業委會公開小區資料的案例,業主勝訴,不要怕麻煩,祝您成功!!


姜姜聊物業


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物業公司必須把合同副本送達每一戶業主。


海玲2151


肯定不合法,背後利益交換,這種業委會必須解散重新選舉


一公568


業委會是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才是決策機構,業委會的做出的涉及小區業主切身利益的任何決定,必須要得到業主大會的通過,包括選聘物業公司,簽定物業服務合同,調整物業費,停車收費管理等等。所說的物業服務合同當然在簽定之前要在小區內全文公示,限定公示期,公示期間接受業主提出的意見,然後修改完善80%業主通過才能簽定,全體業主共同遵守。招開業主大會有兩種行式,一是全體業主到場開會;二是上門發放徵求意見文書!


執著140849408


業委會簽署的話,那麼合同就應該是有效的。


楊大狀


。。。這就是業委會的現狀,業委會有權但是不承擔任何責任。。。

。。。告訴你業委會這樣子做是不對滴,業委會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滴,你能怎麼辦?

。。。但是合同是業主與物業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你必須遵守,業委會的一些行為並不能對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產生影響。。。不遵守等著吃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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