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 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你中招没?!

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能否追回?微信外挂自动扣费违法行为如何认定?盗窃游戏装备行为如何定性?

8月6日,广东省这是全国省级法院首次集中发布同类型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领域,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盗窃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今天就让我们看看部分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面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法,看你中招没?!

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你中招没?!

案例一

手机植入暗扣费软件

2010年11月,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联公司”),运营期间,信联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电信服务提供商租用电信服务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公司通过暗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手机信息系统,秘密扣取用户话费。侵害范围大,非法获利总额达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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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信联公司利用植入手机软件来盗取手机用户话费,在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合法形式掩饰下秘密扣除用户的话费,其非法获利数额巨大,这是新型的犯罪手段,在手机软件使用极其普遍的今天,此类犯罪案件与我们息息相关。且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以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第二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警示了相关计算机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经营,形成手机服务市场形成良好秩序,也起到了“杀鸡儆猴”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

制作“微信”外挂程序用于“微商营销”

2015年1月开始,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腾讯微信软件(简称“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两款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后张某、刘某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刘某旭的行为给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二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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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在微信也被纳入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许多利用微信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

这一次张某、刘某旭的行为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合法允许,开发出恶意软件,为少数微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以进行恶意营销,导致虚拟网络社会秩序的混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三

盗窃游戏装备行为如何定性

“传奇世界2”登录卫士手机APP刚投入市场不久,许多玩家不知道通过该APP快捷授权他人登录某一账户的同时,还让他人获得控制与授权帐户的帐号、密码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绑帐户的权利。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利用前述认识误区,以准备购买游戏帐户、游戏装备为由寻找作案对象。卖家上钩后,杨某等人便偷偷进入卖家其他的捆绑帐户,迅速转移或者抛售该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已有。至案发时,杨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实施盗窃24次,被盗虚拟财产合计人民币14.3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虚拟财产能被公民独占管理、转移处置且具有价值属性,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且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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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后,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就被纳入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的游戏装备可以交易和转让,具有经济价值,系网络虚拟财产,亦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杨某等三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为目的,盗取他人私有财产,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该案子的判决,提升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对“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法律关联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法律关联法条释义引用统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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