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些要點您要知道!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日常企業運作中的常見事情,今天,申稅小微就來和大家說一說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相關涉稅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務處理

1、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確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 (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增值稅3%徵收率減按2%徵收。

2、發票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的稅務處理

1、稅收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此外,針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十四)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應納稅額確定

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 (1+16%)

銷項稅額=銷售額*16%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減按2%徵收增值稅,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 (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3、發票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的相關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按規定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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