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結案信息|暖寶寶“袋鼠”圖形被保護 京知一審審結“袋鼠圖形”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結案信息|暖寶寶“袋鼠”圖形被保護 京知一審審結“袋鼠圖形”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提到“暖寶寶貼”,大家一定會想到一隻抱著袋鼠寶寶的可愛的袋鼠圖形。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就原告愛麗思歐雅瑪株式會社(簡稱愛麗思會社)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施某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本案的涉案商標即“袋鼠圖形”,在本案中認定涉案商標侵害了愛麗思會社的在先著作權,從而判決撤銷了被訴裁定。

本案訴爭商標由第三人施某於2009年11月26日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的“小型取暖器”商品上。愛麗思會社於法定期限內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结案信息|暖宝宝“袋鼠”图形被保护 京知一审审结“袋鼠图形”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訴爭商標圖

原告愛麗思會社不服被訴裁定提起訴訟,其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侵害了其享有的“袋鼠圖形”在先著作權。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原告系日本企業,日本與中國均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故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在中國應當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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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袋鼠圖形”作品

原告所主張的“袋鼠圖形”獨創性較強,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根據原告在商標評審中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袋鼠圖形”創作及發表日期均早於訴爭商標申請日;同時,結合原告提交的“袋鼠圖形”發熱貼產品外包裝設計說明書、圖片電子文檔、商品目錄、銷售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於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公開發表並使用了“袋鼠圖形”作品。

其次,訴爭商標與“袋鼠圖形”作品在構圖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構成實質性近似。經查,第三人施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經營範圍“發熱包(暖貼、加溫貼)”與原告使用“袋鼠圖形”發熱貼產品存在重合,可以推知第三人有接觸到“袋鼠圖形”的可能性,且訴爭商標與原告在先創作的“袋鼠圖形”作品基本相同,難謂巧合,在第三人未提交任何相反證據證明訴爭商標是其獨立創作完成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已損害了原告對“袋鼠圖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據此,判決撤銷了被訴裁定,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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