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老赖”子女不录取!法院给高收费学校的这封信火了!你咋看?

“老赖”子女不录取!法院给高收费学校的这封信火了!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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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院对衡水一中、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这一建议的初衷是敦促失信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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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事情在福建泉州也有发生。

7月6日上午,一份落款单位为福建泉州外国语学校的《告知书》在朋友圈热传。大意是,根据泉州市教育局通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学校不能给该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据悉,此举是为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入读收费高的私立学校,但不影响孩子就读收费少的公办学校。

“老赖”子女不录取!法院给高收费学校的这封信火了!你咋看?

网友怎么看?

支持:

@“路彦坤”:眼看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拒不还款,这类事应该按事情实际情况定夺,不过这是个好的开端,动手做总好过缩手缩脚

@“恍若深海”:高中和大学阶段已非义务教育,其子所需的教育费用来自何处?且其子也非成年人,一切供养皆出自家庭,若欠债老赖家庭的子女可独善其身继续求学,那其他'正常家庭的孩子当如何?我觉得没过界。

@“张弛”:老赖是有能力偿还而不去偿还的个人,所以称为失信。如果不采取打七寸的强硬措施,你很难处置欠钱不还,有钱不还的问题。换言之,老赖不还钱,可能就让另一个家庭的孩子面临困难。

@彭嘭 :支持!父母是孩子的最好老师,言传身教,父亲征信不好而得利,谁能知道这样家庭教育的孩子他日后不会重蹈覆辙。人生的课不能缺,父母不当,社会来补。现在补还来得及!

反对:

@“亦狼亦虫”:父母失信,子女受限,从政策效果看是好的,只是于法有据吗?

@“杨硕奇”:老赖在治理过程中还需多方共同努力,可是因此而剥夺与老赖相关联系人的正当权利肯定不妥当。

@“姑苏扛把子” :可能太过了点,毕竟孩子并不是父母的附属品,父母的错不该由孩子来承担

@绿杨曾折 : 反对。父债子偿早已经不流行,父亲的品行也不能完全说明儿子品德有问题,毕竟这不是政审,他们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可以有影响,但是不应该一刀切,否则如果碰到不负责任的父亲,儿子的一辈子岂不是耽误了?如果是离婚或者断绝关系的又该怎么算呢

@玉皇大帝 :考大学的子女大多已经成年,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因为父母的失信行为就影响到了其子女个人的奋斗,这种政策还值得再三考虑吧

中立:

@restart :依个人愚见、对于有能力不还者、可以用这种方法去执行、但是如果真的是生活落魄、没能力偿还、也不用采用这么极端的处理方法、毕竟放弃的可能是未来的国家栋梁!勿喷

@乐竟为章 :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子女就学,也是政府和法院的无奈之举。对屡劝不改的老赖,大概不受到实际的利益威胁就不会还款了

@cjf-lf :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策略,好与不好,还需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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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么看?

有律师认为:要理性化看待是否扩大执行范围这一问题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先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夏先园认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他表示,不能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作扩大解释,甚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执行措施。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已经不是父债子偿的时代,孩子对于父母的债务本就不负偿还义务,对于其不能偿还债务的结果承担责任或者承受不利影响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律师认为合理——

“老赖”子女不录取!法院给高收费学校的这封信火了!你咋看?

除了上述的因父母一方是失信被执行人,而无法入读收费高的私立学校的,还有因父母一方是失信被执行人,儿子考上知名大学,差点因此无法被录取的。

今年高考中,浙江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学校却来电说“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原因是饶先生的一个举动:欠银行20万贷款不还已两年多。这下饶先生才意识到问题严重了,他一改之前怠于履行的态度,马上还清20万。

对此,夏先园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仅仅规定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父母不得为子女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而对于孩子通过高考所考取的大学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高校不能因为孩子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而将学生贴上标签,提高入学门槛,设置不合理的入学条件,这是侵犯孩子受教育权的行为。

所以,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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