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 58岁,八级工伤,湖南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2015年12月,王某进入某县锰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矿工作,2016年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在矿洞内作业时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县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3月13日办理出院,共计住院治疗63天。人社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8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王某伤为八级伤残。某县锰业有限公司为王某购买有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的费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王某对工伤保险部门支付的费用没有异议。

58岁,八级工伤,湖南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井下工人,条件艰苦

王某以某县锰业有限公司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某县锰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72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某与用人单位某县锰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只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按二十七条的规定,王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因其工作尚不足一月,其本人工资应按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18予以计算,王某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证据证实。10月×4018元/月=40180元。因其年满58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少一年应扣除20%,其能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40180×40%=16072元。

结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之后,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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