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3 哈登離開雷霆的終極揭祕,不怨雷霆管理層,原來他才是罪魁禍首

在8年前的7月7日,杜蘭特宣佈用頂薪續約雷霆5年,同時沒有小號的杜蘭特通過推特低調的宣佈“與雷霆再續5年,真的不敢相信,我真的好不容易努力的走到今天,我愛雷霆的每一個人,這是一種天賜”。

哈登離開雷霆的終極揭秘,不怨雷霆管理層,原來他才是罪魁禍首

杜蘭特的頂薪當時是5年8500萬,在2011年開始生效,並且在5年期結束的最後一年擁有球員選項。這本是份非常普通的合同,杜蘭特當然配得上頂薪,雷霆當然願意用頂薪來簽約潛力股呀。但是就在那年聯盟停擺了,在停擺的期間出臺了羅斯條款。

“羅斯條款”是指一名球員在執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後,在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較舊合同增長了5%)的頂薪合同。不過該條款有很嚴的入門門檻:在新秀合同前四年當選過MVP,或兩次在全明星賽中入選首發陣容,或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時至當時,全NBA符合這一條件的只有羅斯一人,因此新協議的這一規定被人們稱為“羅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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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羅斯條款,但是杜蘭特確實第一個享受的。杜蘭特的合同在2011年開始執行,同時羅斯條款也適用於杜蘭特。當聯盟出來新規後,杜蘭特的最開始的合同由25%升為30%。當然經過多方面協商,杜蘭特選擇執行羅斯條款,並且多出來的5%理應由聯盟承擔。問題就在這,雖然由聯盟負責出薪水,但是佔用的薪水空間必須佔有雷霆的薪資空間。關鍵就關鍵在,500萬的薪資空間,其實就是哈登簽約時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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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少與雷霆續約的時候聯盟當時剛好處於停擺的階段,其實關於球隊的薪資空間的問題,就是想對熱火的處罰,當時哪個球隊還敢頂風作案,雖然只是500萬,但是確實巧合地導致了哈登的離開。對於雷霆管理層,多少人一直在耿耿於懷,其實也沒有辦法的辦法,停擺期間薪資真的是卡的相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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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詳細看威少的合同,其實不是頂薪,同時比頂薪合同少了約500萬。在簽約的時候,威少其實獲得兩次最佳第二陣容,羅斯條款已經適用於威少。但是威少為了雷霆的薪資空間能夠滿足哈登和伊巴卡的合同而放棄。雖然哈登遠走波士頓,但是威少確實是犧牲了自己為三弟努力啦。杜蘭特看似不經意的觸發羅斯條款,多出來的500萬,讓雷霆的薪資空間受限,確實是導致了哈登的出走,這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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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杜蘭特可能當時真的沒有看出來哈登的潛力,如果知道哈登這麼前途無量,相信杜蘭特不會去選擇觸發羅斯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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