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28年蒙冤者劉忠林向國家申請1667萬的賠償!

蒙冤28年獲得平反的劉忠林於5月23日下午向吉林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總額達到1667萬餘元,並要求在《人民日報》等各大媒體公開道歉。據律師計算,劉忠林失去人身自由共9218天。

28年蒙冤者劉忠林向國家申請1667萬的賠償!

今年50歲的劉忠林,在看守所和監獄裡度過了26年。2016年初刑滿釋放。根據公開報道顯示,劉忠林是近年再審宣判無罪案件中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人。2012年3月28日,劉忠林服刑的第17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再審決定。

會清和屈振紅介紹,經計算,劉忠林被關押25餘年,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是目前國內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蒙冤者,“我們認為,失去人身自由是24小時全天候的,以一天工作8小時的誤工費代替賠償費是不合理的。因此,應按國家公佈日賠償金最新標準284.74元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7874199.96元。”

劉忠林稱,他一生中最美好的25年都在看守所和監獄裡度過,因而錯失結婚生子、成家立業的機會,出獄後,他沒有任何謀生技能,只能靠當保安、打零工維持生計。“如今孑身一人,‘房無一間、地無一壟’,如果不蒙冤,現在的賠償請求人早該是兒孫滿堂、盡享天倫之樂的時候了。”

28年蒙冤者劉忠林向國家申請1667萬的賠償!

李會清和屈振紅解釋,本案中,劉忠林的上訴權被剝奪,沒有經過二審,即由省高院作核准死緩的裁定,因此,本案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遼源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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