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 翟峰 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國歌涉嫌“違法”!

立法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四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國家公祭儀式,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以及“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等場合,皆應當奏唱國歌。

同時,《國歌法》第八條特別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從《國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的情況看,各級人代會和政協會的開幕閉幕、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國家公祭儀式、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等奏唱國歌已經形成慣例。

然而,據瞭解,在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目前還存在有的地方奏唱了國歌,有的地方卻未奏唱國歌的現象,也還存在有的地方的國家機關在舉行或組織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時,或未奏唱國歌,或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國歌等不同程度涉嫌“違法”的現象出現。

因為,我國根本大法——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早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而《義勇軍進行曲》是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中期在日本帝國主義加緊侵略中國、中華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之時以其鏗鏘有力的詞句伴著雄壯激昂的旋律唱出的中國人民反帝愛國的強烈心聲。該歌曲不僅激勵著當時的數億萬中華兒女挺起脊樑、眾志成城、以血肉之軀築起了拯救民族危亡的鋼鐵長城,而且凝結著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為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富裕不屈不撓、英勇奮鬥的精神,凝聚著各族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

《義勇軍進行曲》是我國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的重要象徵和標誌,因而通過國家立法,對該歌曲賦予國歌的尊嚴,並對其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法治規範,這對於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偉大民族精神,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鬥,皆具有非常重大的法治意義。

由於我國國歌的法治意義重大,所以我國的一切公民和組織,不僅應當尊重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象徵和標誌的國歌,而且應當維護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象徵和標誌的國歌的尊嚴。

正因如此,所以說在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或在舉行或組織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時未奏唱國歌,或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國歌等,即涉嫌“違法”。

鑑此,小編建議:無論什麼地方的會議,無論什麼級別和性質的機關,只要是在按相關法律的規定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不僅應依法奏唱,而且應依規奏唱。這也就是說,只有真正做到了依法依規奏唱國歌,才可以說是真正維護了國歌尊嚴。

翟峰 未按法定要求奏唱國歌涉嫌“違法”!

“依法奏唱”:就是必須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奏唱國歌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歌法》和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2月24日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等法律的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決定任命其國家工作人員之後,以及在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其國家工作人員之後,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皆應依法奏唱國歌。

可見,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奏唱國歌並非是個“是否應該”的問題,而應是個“是否違法”的問題――無論哪級的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是依法選舉的還是依法任命或決定任命的,皆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的有關要求奏唱國歌。

“依規奏唱”:就是必須依照相關的規定奏唱國歌

無論是地方各級人大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本級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還是地方各級政府、監察委、法院、檢察院任命的本級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皆應毫不例外地嚴格依照各地省級人大常委會遵循《國歌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而制定的本省域《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辦法》之相關規定,在其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嚴格按照《國歌法》“所附國歌的歌詞和曲譜”的“奏唱形式”奏唱國歌,並且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加大宣教力度,促成依法依規奏唱國歌落到實處

小編認為,要徹底糾正目前個別地方和單位在其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以及一些機關在舉行或組織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時,或不奏唱國歌,或不規範奏唱國歌等違法問題,即有必要通過加大對《國歌法》的宣教力度,以期促成依法依規奏唱國歌儘快落到實處。故此,建議在加大對《國歌法》的宣教力度方面,還有必要做到如下三點:

1,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一府兩院”要通過加大《國歌法》的宣傳貫徹力度,以期讓各級人代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政府、監察委、法院、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皆應明確,其就職進行憲法宣誓時奏唱國歌,既是為彰顯憲法權威,又是為更好地激勵和教育自己忠憲、遵憲、維憲。2,各地應通過對《國歌法》的多種形式、行之有效的宣教活動,使廣大公民和機關公職人員皆應明白:國歌作為一個國家的第一聲音和一個國家的形象,是國家最有代表性、最有標識性的聲音符號,絲毫不能有半點誤差;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象徵和標誌的國歌,都應當維護國歌的尊嚴,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都應當按法律確立的國歌歌詞和曲譜的統一版本,以及按規定的國歌奏唱方式奏唱國歌;做到堅決與侮辱國歌及一切不適宜使用國歌的商業行為和場合劃定法律“紅線”。3,各地在宣傳貫徹《國歌法》的過程中,還有必要突出這樣五個重點:

一要突出該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國家標誌的重要制度、是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而提供法治保障的國家重要立法;

二要突出該法對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標準曲譜的審定、發佈和使用,奏唱禮儀規範及不得奏唱、播放國歌的場合等作出的重要規定;

三要突出該法對保證國歌奏唱的嚴肅性、規範性,以及對鼓勵廣大群眾唱國歌、愛國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等作出的重要規定;

四要突出該法對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其他重要節日、紀念日,以及對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和中央電視臺按規定點播國歌等作出的重要規定;

五要突出該法對國歌列入全日制小學一年級音樂課教材和全日制中學、小學應當將國歌歌詞和曲譜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並組織學生學唱國歌,以及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等作出的重要規定。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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