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汽車牌照是否屬於國家機關證件

網友:汽車牌照是否屬於國家機關證件?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的行為能否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

蘇義飛律師: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不能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行為能否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的答覆》不能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理由在於:


一、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1條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將警用車輛號牌歸屬於警察專用標誌,屬於警用裝備的範圍。從這一點分析,證件與車輛號牌不具有同一性。如果具有同一性,刑法第280條中的證件就包括了警用車輛號牌,也就沒有必要在第281條中單獨明確列舉警用車輛號牌了。同樣的道理適用於刑法第375條的規定(刑法第375條第1款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款規定了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而軍用標誌包括武裝部隊車輛號牌)。刑法規定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和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明確對警用車輛號牌和軍用車輛號牌進行保護,目的在於維護警用、軍用標誌性物品的專用權,而不是將警用和軍用車輛號牌作為國家機關證件來保護。如果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證件,那麼非法買賣警用機動車號牌的行為,是認定為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還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這會導致刑法適用的混亂。


二、從刑罰處罰上看,如果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那麼非法買賣的機動車號牌如果分別屬於人民警察車輛號牌、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普通機動車號牌,同樣一個行為就會得到不同的處理結果:對於前兩者,根據刑法第281條、第375條第2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分別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買賣軍用標誌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非法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不論情節是否嚴重,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將機動車號牌認定為證件,將使對非法買賣普通機動車號牌的刑罰處罰重於對非法買賣人民警察、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的刑罰處罰,這顯失公平,也有悖立法本意。”


網友:臨時行駛車號牌能否比照正式民用機動車號牌認定?

xx檢察官:涉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能否比照正式民用機動車號牌認定,檢察官持反對意見。正式車牌一般由文字、字母、數字組成,起標誌車輛作用,方便交通管理部門行使管理職責。而臨時行駛車號牌一付兩張,每張兩面,一面印有文字、字母、數字,相當於臨時車牌,一面印有機動車所有人、車輛類型、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並有交管部門蓋章,屬於車輛的身份認證,且該認證由國家機關登記發放,具備臨時行駛證的功能,牌證統一。因此,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比照行駛證,認定為國家機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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