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審、執分離:執行局要不要從法院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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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此即所謂“審、執分離”。

  對於審判權和執行權如何分離,理論界和實務屆討論比較多,但尚未形成定論。主要有兩種思路:

  一是“內分說”。在法院內部細分執行權,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把執行裁決權分離給執行裁決庭行使,將執行實施權留在執行局,執行局還留在法院內。最高法院意見傾向於內分說。

  二是“外分說”。將執行局剝離出法院。一些專家、學者主張外分。

  可見,“內分說”和“外分說”的關鍵分野就在於,執行局是否分離出法院。

  我贊同“外分說”。理由為:執行局設在法院,問題重重,積重難返。

  1、無論是社會公眾(包括專業律師),還是法院人員內部,普遍存在看低、看輕甚至歧視執行人員的現象。

認為和審判相比,執行很低端,只有業務水平低、專業素質差的才去幹執行,所以,執行人員在社會上受歧視,在法院內部被看輕。這就導致了法院人員普遍不願到執行局。特別是學歷高、專業化水平高的年輕人,更視為到執行局為“自廢武功”,年輕法官誰要是被調往執行局,感覺像受奇恥大辱一般難受。相反,執行局內專業素質強的、能搞審判的,往往會優先調離執行局。這就造成了優秀人員不願來,專業人員向外走的惡性循環,多年的逆流出,加重了執行隊伍受歧視,也造成了執行局的受冷落。既然執行人在法院那麼不受待見,何不與法院痛痛快快的分手,高高興興的拜拜?

  2、執行局與審判庭並立於法院不協調。執行局辦理了全院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案件,局長僅僅相當於庭長,都是中層幹部,只是級別上稍微比審判庭高配。但執行局消化了多少案件?為審判的不明確甚至不當還要二次協調,付出了多少辛勞,作出了多大貢獻?執行局放在法院和審判庭並立,不僅在案件數量上不匹配,在人員數量上也顯然不相稱。而且,執行、審判差異巨大,思維也相差萬里。搞審判的小瞧搞執行的,暗笑“執行人員不專業”;搞執行的在受歧視的法院氛圍中,內心也不服氣,嘀咕“搞審判有什麼了不起,老子水平也不你差,錢也不比你少拿”,形成了“你看我不爽、我看你不服”的局面。雖然表面上客客氣氣,但內心的互不服氣的微妙關係,確是難以掩飾的。既然相看兩不悅,甚至相看兩生厭,你看我不服,我看你不爽,那還不如分開來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豈不妙哉?

  3、執行局在法院難以受到應有的重視。執行局辦理的案件,約佔全院案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但執行人員配備卻遠遠難以達到同等比例。目前,執行人員大概約佔法院全員的十分之一到七分之一。從入額來看,更是不符合比例,執行局員額比例約佔法院全員的9%。執行人員雖然比其他部門多的多,但每年評先評優中,給予執行局的優秀法官、優秀公務員名額卻並不比其他部門多多少,形成了“僧多粥少”的不公現象,造成執行人員人心思逃,缺乏凝聚力,以上等等都體現了執行局留在法院,難以受到應有的重視:人員多、位置少,幹活多、地位輕。既然如此,執行局為何要做法院的籠中鳥,何不讓執行局脫離牢籠振翅高飛?

  所以,執行局分出法院會更好。“內分說”指摘“外分說”缺乏外分的具體方案。依我看,這並非難題。執行局獨立外分後,實行警務化管理,原有人員隊伍不變,參照監察委改革模式外分即可,形成公安局、國安局、執行局三局並立的良好局面。

  為何要這麼改呢?這樣改有利於克服留在法院的弊端,有利於“解決執行難”目標的實現,也是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精神的務實之舉。

  1、“警務化”有利於解決執行難。就拿實踐中查找被執行人來說,執行法官偕同書記員兩人即使找到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也會不老實甚至很囂張,但是委託公安去找人,同樣的兩名同志,被執行人卻要老實的多。如果找不到人,法官調查被執行人下落或者問詢財產線索,被執行人鄰居通常不會很配合。但警察去調查,鄰居往往容易開口,相對也會很配合。這是因為在執法辦案方面,警察在群眾心中比較有威嚴和權威。多年來司法權相較於公安權相對較弱,執行法官搞執行,威嚴感和威懾力較差。群眾總認為法院是可以討價還價的,心中缺乏敬畏之心,覺得法官好說話,而面對警察蜀黍卻充滿了敬畏之心,很少討價還價的。這是長期以來司法權弱勢造成的,已形成根深蒂固的社會心理,短期內恐難改變。所以,執行需要警務化管理,強化執行權威,提高執行威懾力。

  2、“分出去”有利於提升執行局的地位。之所以強調執行局分出法院為妥,是因為長期以來,執行局在法院是沒有地位的。如果分出去,成為與公安局並立的獨立局,且採用警務化管理,就能消除低看執行的社會現象。執行局外分後,成為獨立局,專司把紙上的裁判兌現為現實中的權益,將輕飄飄的生效文書兌現成沉甸甸的生動現實。對於擔負如此重任的執行人員,社會上誰敢小瞧,誰會小瞧?

  3、“獨立局”有利於延攬人才。欲要成事,必先有人。執行難成為制約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公里。但要“解決執行難”,沒有人員作為保障恐怕只能是空中樓閣,沒有人才作為支撐也只能是鏡花水月。當前執行局留在法院是受輕視的,在社會相對審判也是沒地位的。法院人員特別是年輕人,幾乎無人願意主動去搞執行的。必須黨組強制決定,才能將年輕人半推半調往執行條線,有些甚至還要領導出面苦口婆心地做一番工作才能成行。這都是因為長期以來,執行局在法院內部被低看、被歧視,幾乎無人願意調往執行條線。試想,沒有人力人才作為支撐,解決執行案談何容易?只有外分獨立於法院,執行局才會有地位,才會有威嚴,才會有級別,才會有位置,也才能利於延攬人才。這樣,解決執行難才能具備堅實的基礎。

  4、“獨立局”有利於擴容增編。執行局“案多人少”問題,相當突出,有些基層法院,執行條線人員加班已經常態化,亟需強化人力資源配備,增加執行人員。比如,有的法院15個執行員,一年要結案8000件,人均結案530多件,工作壓力可想而知。相較於審判庭,執行局人數已經較多,執行局與審判庭並立已顯得不協調,如果再向執行局增加人員,更會突出這種人員上的不協調。執行是一個專業化工作,在現有的員額制改革、警務化改革中,執行隊伍都需要強化,但更需要穩定和壯大執行隊伍。面對案件增量,擴容增編是必需的。但目前在法院內部,執行機構很難實現專業化發展,很難實現擴容增編,只有外分,才更有利於實現執行隊伍的發展和資源調動。

  當前,執行難制約了司法公平正義的兌現。我們知道,執行關鍵是找人查物。隨著執行查控系統的完善,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全覆蓋基本可以預期。希望能進一步強化執行信息化,著力開發查人找人信息系統,以便對被執行人精準查找。執行局外分,提高了地位,補強了隊伍;實行警務化,提高了待遇,延攬了人才,再配套查人找物系統,這樣找人有手段,查物有方法,辦案有人才,相信執行難必將迎刃而解。

  有人說,執行局外分是不是動作太大,是不是成本太高,有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方案?那我倒要反問?成立監察委動作大不大?成本高不高?有沒有現成可操作的方案?但監察委改革不是依然如火如荼的進行了嗎?

  執行局外分,可比照監察委模式。前有車後有轍,何難之有?依我看,只要是下了解決問題的決心,只要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動作大、成本高,該外分依然要啟動外分改革。

  世上無難事 只要肯登攀。其實,很多事情,之所以看上去很難,多半是源於惰性心理和畏難情緒。只要克服了慣性的思維,堅定了外分的方向,下定決心不動搖,迎難而上不放鬆,“難”亦變為“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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