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報料:女職工非婚生育 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看看她

前段時間,朋友諮詢一個事情,他同事第一胎分娩後,公司在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時未獲批准。有些想不通,為什麼參加工作這麼多年,每月都要繳納五險,在生育的時候卻享受不了生育待遇,真是太虧了。

後詢問得知,這個同事只是在老家舉辦了婚禮,但沒有去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屬於合法夫妻關係,達不到享受待遇的條件,所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關於這個問題,我也有困擾,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如果在生育時不能享受保險待遇,那繳納保險費的意義何在呢,為了弄清楚這個問題,就查找了一下相關的法條和相關案例。

一、享受生育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生育職工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對於未婚生育的女職工,很多社保機構都不同意享受生育待遇,甚至法院在審理時也不採用。認為生育保險的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是不能享受相關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有:1.《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的前提是夫妻,即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夫妻。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3.至今還生效的中勞薪便字381號(1965年9月10日發佈)《關於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的覆函》也規定,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生育待遇。

二、那麼非婚生育是否就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呢,肯定不是,這有違法律規定的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法也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享受待遇是有法可依的。

三、按照下位法不能對抗上位法的原則,下位法應在上位法內容範圍內作出規定,不應增設或限縮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計劃生育法規定的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而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了社會保險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於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的覆函等,但社會保險法的位階明顯高於條例、規定和覆函,但社會保險法並未對享受保險待遇條件作出限定。因此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優先適用法律的規定。

不管是從法律的公平正義還是社會道德習慣,也能得出未婚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就專門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無可厚非,

如果一個女職工離婚前懷孕了,離婚後分娩的,該女職工是不是也不符合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呢?

相關案例:呼市中院行政判決書(2019)內01行終17號

裁判要旨:下位法應在上位法內容範圍內作出規定,不應增設或限縮違反上違法規定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即只要按規定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就可在生育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作為地方規範性文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衝突時,本案不應予以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無論其生育行為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均應在生育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報料:女職工非婚生育 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看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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