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普法宣傳——高速公路規定」第二十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達70%



「普法宣傳——高速公路規定」第二十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達7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的,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五百元罰款。

處罰區間:警告或者200-2000元罰款。

甘肅省執行標準:500元罰款

違法記分:12分。

其他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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