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旬邑县强化生物质禁燃和森林防火工作十条措施


为推进铁腕治霾,有效预防火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对生物质禁燃和森林防火实施强化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严夯实县级领导责任。全体县级领导每周至少3次深入各自包抓镇办、田间地头,以上率下、检查督导,推动生物质禁燃和森林防火强化措施落实。

二、从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办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班子成员、“四支队伍”、党员、干部职工、环保网格员、生态护林员包片包村,将村组、地头、山头、坟头、沟坡禁燃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张贴公布、接受监督。

三、从严夯实宣传巡查责任。各镇办负责,组装宣传车,开响广播、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大张旗鼓开展宣传;组建镇、村两级“红袖章”禁燃巡查队,24小时全域拉网巡查、重点地段蹲守,对进入林区人员一律收缴火种,对在田间点火人员立即抓揪。

四、从严夯实巡查监管责任。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各负其责,划区域、分镇办巡查,发现问题、督促解决。

五、从严精细统计火情信息。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对各镇办火点信息进行“日统计、周汇总”,认真比对,剔除重复,每天在微信工作群公布,每周报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

六、重奖先进镇办。严管期间,各镇办辖区未出现火点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18万元(土桥镇18万元,张洪镇、太村镇15万元,其他镇办10万元)。

七、从严追究镇办责任。一周内镇办辖区出现1个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一周内同一片区出现2—3个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5千元,镇办主要负责人在县电视台向全县人民道歉,镇办包片干部、村“两委会”负责人组织处理,由县纪委监委提出处理意见;一周内镇办辖区出现4—6个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3万元,镇办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镇办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一周内镇办辖区出现7个及以上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5万元,镇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全县。

八、从严追究环保网格员责任。班内时间出现火情,热成像监控系统或县级巡查组发现火点但网格员未上报的,每个火点罚款200元;一周内连续出现3次的,扣罚当月工资;一周内连续出现5次的,就地解聘。

九、从严追究生态护林员责任。林地和农田接壤地带出现火情,热成像监控系统或县级巡查组发现火点但护林员未上报的,每个火点罚款200元;一周内连续出现3次的,扣罚当月工资;发生一次山火的,就地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从严追究点火人责任。县公安局负责,各镇办配合,按照《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规定,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县林业局负责,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十条措施,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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