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張洋:企業與第三方汙染防治運維單位主體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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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企业与第三方污染防治运维单位主体责任分析

北極星大氣網訊:編者按:本文首發於《中華環境》2019年第12期

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國通過市場化手段促進環境汙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重要舉措之一。該方式實現了由“誰汙染,誰治理”到 “誰汙染,誰付費”的新轉變。第三方汙染治理市場的日漸繁榮,也為市場主體、行政管理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如:企業委託第三方單位進行汙染治理,發生環境汙染時責任主體認定問題,以及提供專業服務的第三方單位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本文通過梳理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結合相關案例,初步分析企業與第三方運維單位主體責任。

一、企業是環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直接主體,但運維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時也會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和《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17﹞172號) “排汙單位承擔汙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的規定,企業作為排汙單位是環境汙染的直接責任人,對於其造成的環境汙染根據汙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因而環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直接對象是企業,而第三方運維單位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汙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汙染治理責任。司法實踐中,無錫澳豐洗毛有限公司與江蘇清水源環保設施運營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1],澳豐公司委託清水源公司進行汙水處理,後因汙水超標排放被行政機關予以處罰,法院認為“澳豐公司作為排汙企業,承擔汙染治理的主體責任自責無旁貸……根據環境法上原因者負擔的基本原則,由此造成的行政處罰和損失,不應作為合同項下其要求清水源公司承擔損失的依據,也就是說合同約定並不能當然免除澳豐公司的環境保護和排汙限制義務”,由此可見,民事合同約定了責任承擔主體只是企業在承擔了行政處罰責任後向第三方治理單位追償的依據,不能成為企業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的依據。

第三方運維單位存在違反《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2]的違法行為時,環境行政機關有權對運維單位予以行政處罰,運維單位應承擔相應環境行政法律責任。例如,成都市藝洋環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市環境保護局、成都市龍泉驛區榮瞿泡菜廠行政糾紛一案是運維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典型案例[3]。成都市藝洋環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受榮瞿泡菜廠委託清運處理其廠內汙水,藝洋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因而受到成都市環保局行政處罰。藝洋公司訴稱自己不是汙水的產生、排放主體,不因作為行政處罰的主體。而在該案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對造成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對象卻不限於生產經營企業……生產經營企業作為排汙主體,委託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環境治理服務,符合現行環保相關規定”,判決認可了環保部門執法中將運維單位作為行政處罰主體的做法。

二、第三方運維公司的法律責任分析

1、基於與委託企業合同關係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

在大連順祥食品有限公司普蘭店分公司、瀋陽光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4],光大公司為順祥公司提供專業化汙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順祥公司由於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受到行政處罰,一審法院判定根據雙方合同,受委託單位光大公司應向順祥公司賠償順祥已繳付罰款。除此之外,依據雙方合同,光大公司服務期間被環保部門處罰且撤離順祥公司場地,還應承擔違約賠償金的民事責任。通過本案可以看出,第三方單位原因導致環保部門處罰,不僅排汙企業有罰款的追償權,還可以向第三方追究違約責任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民事責任。

2、干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導致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5]、《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6]規定,第三方運維單位如存在干擾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行為,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行政拘留。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佈的第三批浙江省環境違法典型案件中,運維公司受到移送拘留的處罰情形就有出現[7]——杭州旭東昇科技有限公司受杭州雲會印染整理有限公司委託,運維其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旭東昇公司擅自篡改數據,修改操作日誌。杭州市環保部門依法將這一案件移交給當地公安。杭州市公安局對杭州旭東昇科技有限公司的張某、岑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3、因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導致的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8]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企業和第三方環境監測運維單位如果存在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將導致刑事法律責任的後果。例如,張文清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案是全國第二例監測數據造假案[9],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對涉案16人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作出判決,其中臨汾市環保局局原局長張文清因是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第三方運維人員原河北先河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也被判刑。本案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20批指導性案例之一,成為第三方運維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

綜上所述,企業委託第三方運維單位進行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企業仍是環境行政處罰主體;但對於第三方運維單位有過錯的,企業可向第三方運維單位追償。第三方運維單位確有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者承擔民事賠償連帶責任,亦可以作為行政違法主體受到行政處罰,如果存在篡改、偽造數據等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相應刑事法律責任。

作者簡介:張洋,法律碩士,湖北聽泉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126號德成中心2406-2413號郵箱:[email protected]

註釋:

[1].參見(2016)蘇02民終1464號判決書。

[2]. 依據《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不經規範的排放口排放,規避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二)違反技術規範,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三)不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四)違反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五)其他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真實排汙狀況行為”。

[3]. 參見(2019)川0191行初52號判決書。

[4]. 參見(2018)遼02民終723號判決書。

[5].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追究刑事責任。

[6].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7]. 晏利揚、鍾兆盈,《多家企業及在線運維企業相關責任人弄虛作假被行拘 浙江打擊數據造假力度大》,中國環境報,2016-08-10(05)

[8].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9]. 郄建榮,《全國第二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宣判 環保局長與第三方機構人員均獲刑》,法制日報,2018-06-28(08)

原標題:張洋:企業與第三方汙染防治運維單位主體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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