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由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疫”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


由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疫”妨害公務案一審宣判


2020年2月26日上午,由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涉疫”妨害公務案在興慶區人民法院以遠程視頻的方式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採納檢察機關檢察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銀川市興慶區玉皇閣北街街道辦事處授權永康社區工作人員翟某某在興慶區德勝三村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對小區出入人員進行測溫登記,勸阻外來車輛和人員進入小區,提醒居民外出佩戴口罩,對小區內進行消毒和疫情的宣傳。2020年2月2日中午12時許,翟某某發現被告人李某某出門未佩戴口罩,遂進行勸導,李某某拒絕並推搡翟某某,後李某某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現場,持刀揮向翟某某,翟某某警覺並將其控制。李某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

興慶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向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案發後,興慶區人民檢察院做到:一是同步提前介入早。指定專人雙向對接,使檢察機關同步瞭解掌握“涉疫”案件案發及立案偵查進展情況,及時提出引導偵查取證的意見建議,切實做到案件底數清、情況明。二是批捕起訴不延遲。充分發揮“捕訴一體”優勢,通過引導偵查,切實將證據問題解決在偵查環節;雖然辦案幹警大力宣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在被告人拒不認罪的情況下,做到了從批捕到宣判在15天以內完成。2月11日,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採用遠程提審的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當日批准逮捕李某某。2月14日,提起公訴。三是“遠程”辦案避風險。疫情防控期間,興慶區人民檢察院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協作,採取“互聯網+”模式辦理案件,避免了提審、開庭帶來的疫情風險,同時不讓公平正義因疫情受阻。興慶區人民檢察院遠程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同步記錄。開庭審判時,法官及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旁聽人員進行“無接觸式”庭審。辦案人員全程不接觸犯罪嫌疑人,對疫情防控期間減少人員聚集,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辦案人員交叉感染起到了積極作用,實現了疫情防控與依法辦案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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