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新證券法“保駕護航”開啟證券民事訴訟新篇章

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距離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僅剩2天時間!統計顯示,與現行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修訂的條文有160多條,從發行、信披、交易、投資者保護等各方面,對資本市場一系列制度進行了完善。其中,在證券市場民事訴訟方面,也有了跨越式發展。在實踐中,證券民事訴訟也有了新的突破。

今年1月份,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公佈了自1999年《證券法》頒佈以來,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成功的案例——恆康醫療案原告獲勝的判決。

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前證券市場民事訴訟以虛假陳述案例為主,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以後,隨著恆康醫療案等類似案件的示範引領效應和法院裁判規則的逐步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審理案件的數量必然會有所增加。

成都中院審理認定,恆康醫療實控人闕某、蝶彩資產和蝶彩資產實際控制人謝某,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之實,在2013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間實施了操縱恆康醫療股價的違法行為。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楊某,投資恆康醫療雖然存在損失,但損失計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據,參考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計算出原告損失為5632元。

該判決填補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領域的司法空白。業內人士認為,新證券法實施後,操縱市場的民事訴訟索賠預計也將會增多。

“恆康醫療案是在投服中心的支持下,首例投資者以操作市場索賠獲勝的,以後一定會誘發同類案件的民事索賠。”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葉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新證券法有利於監管部門發現、處理和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預計正式實施後,證監會查處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多。且隨操縱證券市場索賠勝訴案例的出現,法院裁判規則的逐步完善,因操縱證券市場而投資者提起索賠的案件也會增加。”北京德恆(寧波)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總體來看,新證券法對操縱市場新增了三方面內容。張志旺表示,首先,新證券法擴大了操縱證券市場的外延,由“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改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二,增加了四種情形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主要是針對操縱證券市場的新情況而增加的規定;第三,擴大了投資者的索賠範圍,刪除了“行為人”的限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大多帶有組織性,有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原證券法“行為人”的限定,可能讓某些操縱市場參與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此前,證券民事訴訟以虛假陳述案例為主,涉及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案件極少。截至目前,內幕交易案件民事索賠成功的僅有2015年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恆康醫療案則是在投服中心的支持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索賠成功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主要是針對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且該類案件對損失計算及因果關係如何認定有日趨成熟的裁判規則。然而,法院在審理內幕交易或操縱證券市場索賠案件缺少具體指引,所以這兩類案件對投資者及法院來說,均是難題。”張志旺表示。

“與虛假陳述相比,因缺乏相關司法解釋和具體裁判規則作為直接依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受理數量少,難以進入實體審理,更難以獲得勝訴判決。”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溫志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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