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降成本再出招 !2月至6月,淄博工商业用电按95%收费!

2月25日,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我市将严格贯彻落实。根据通知要求,2月1日-6月30日,我市将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据了解,工商业电价的阶段性政策是: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同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 93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由电网企业适当追溯减免时间。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转供电电价政策是: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 906号)规定执行。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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