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唐山礦衝擊地壓事故致7死5傷!集團副總、主任、副總經理、書記等21人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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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矿冲击地压事故致7死5伤!集团副总、主任、副总经理、书记等21人被处分
唐山矿冲击地压事故致7死5伤!集团副总、主任、副总经理、书记等21人被处分

2019年8月2日12時24分,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唐山礦業分公司(以下簡稱唐山礦)風井煤柱區F5010聯絡巷、F5009運料巷橫管發生一起較大沖擊地壓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14.024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河北煤礦安監局冀東監察分局報來的《關於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唐山礦業分公司“8?2”較大沖擊地壓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冀東煤安監〔2019〕32號)進行了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有關規定。

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唐山礦5煤層及頂板具有衝擊傾向性;井田地質構造複雜,構造應力高;風井工業廣場煤柱在周邊煤層群開採後形成了“半島”形煤柱,應力高度集中;F5009工作面及相關巷道形成走向和傾向支承壓力疊加,採動應力集中程度高;掘進活動對事故區域煤巖結構穩定性具有擾動。

1.事故區域具有發生衝擊地壓的地質條件。5煤層及其頂板具有弱衝擊傾向性;事故區域開採深度近800m,覆巖自重應力遠超過煤的單軸抗壓強度;5煤層頂板為堅硬細砂岩,厚達20m以上,單軸抗壓強度100MPa以上;5煤層底板為砂質泥岩、細砂岩複合結構;F5010聯絡巷和F5009運料巷橫管周邊斷層發育,密度大,最大落差2.5m。

2.事故區域地質構造複雜,構造應力高。事故區域位於井田邊界斷層Fv附近,構造應力高;事故區域處於5煤層短軸向斜構造軸部,局部構造應力集中;井田現開採深度實測最大水平應力29.5MPa-33.0MPa,側壓係數1.38-1.60.屬高地應力水平。

3.事故地點地處“半島”形煤柱區,應力高度集中。事故地點所處的風井煤柱區呈“半島”形,煤層群開採導致該區域應力多次疊加,應力高度集中;事故地點毗鄰風井煤柱區邊緣和鐵二區5、8、9煤層不規則採空區附近,應力分佈複雜。

4.事故區域受回採工作面走向和傾向支承壓力疊加影響,採動應力集中程度高。F5010聯絡巷距F5009工作面停採線32.7m,受工作面超前支承壓力影響,事故區域煤柱應力集中程度高;F5009溜子道、F5009風道形成的二次應力與F5009工作面超前支承壓力疊加,事故區域煤柱應力集中程度進一步增加;俯斜開採導致上覆岩層載荷作用到事故區域煤柱,加大了事故區域煤柱應力集中;F5010聯絡巷、F5009運料巷橫管走向與最大水平應力方向近於垂直,巷道穩定性差;距離F5010聯絡巷5m發育1條落差2.5m的正斷層,存在局部構造應力,進一步加劇了F5010聯絡巷的應力集中。

5.掘進活動對事故區域煤巖結構穩定性具有擾動。3654E風道掘進對事故區域煤柱結構穩定性產生擾動,3654E溜子道處理老巷、打錨杆等活動對煤柱的受力產生影響,對巷道失穩破壞具有一定的誘發作用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唐山礦2019年5月14日升級為衝擊地壓礦井後,未及時實施區域防衝措施。未開展風井煤柱區衝擊危險性評價,未編制風井煤柱區防衝設計;風井煤柱區設計的開採順序形成孤島工作面:先開採F5009工作面,後開採F5010工作面,又設計施工風井煤柱區設計中未設計的3654E工作面,形成3654E、F5010孤島工作面;3654E回採工作面毗鄰鐵二區不規則採空區,應力集中且分佈不均勻;未及時進行區域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

2.唐山礦3654E工作面局部防衝措施落實不到位。F5010聯絡巷處於F5009回採工作面超前壓力影響範圍內,且該巷道東側存在1條落差2.5m的正斷層,在F5010聯絡巷打鑽測鑽屑量時出現板炮、卡鑽等動力現象,未分析原因,也未採取有效防衝措施;3654E風道、3654E溜子道掘進工作面位於應力集中區且相距97m,違規交替掘進作業;未按規定採取限員措施,事故當班兩個掘進工作面200m範圍內安排35人同時作業。

3.唐山礦對防衝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4.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業分公司(以下簡稱煤業公司)對沖擊地壓防治工作分工不明確,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未到唐山礦現場檢查防衝措施落實情況,對唐山礦未實施區域防衝措施和局部防衝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

5.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開灤集團)對唐山礦防衝工作監督檢查不力,未督促該礦實施區域防衝措施和落實局部防衝措施;對煤業公司衝擊地壓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

21人被處分

一、給予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人員

1.徐紀軍,中共黨員,唐山礦掘進四區區長,負責掘進四區全面安全生產工作,是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應力集中區違規安排兩個掘進工作面交替掘進作業,未按規定採取限員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黃寶松,中共黨員,唐山礦掘進四區黨支部書記,負責掘進四區安全教育工作。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未按規定採取限員措施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陳志強,中共黨員,唐山礦安全管理部部長,負責唐山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防衝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苑龍峰,中共黨員,唐山礦規劃副總工程師,負責規劃設計管理工作。對在應力高度集中區違規設計3654E孤島工作面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張巨川,中共黨員,唐山礦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掘進專業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在風井煤柱區設計中未設計3654E工作面的情況下,在應力高度集中區違規設計施工3654E孤島工作面,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宋煥虎,中共黨員,2014年1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礦總工程師,負責唐山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是衝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7月15日起任煤業公司副總工程師。擔任唐山礦總工程師期間,未組織開展風井煤柱區衝擊危險性評價;未組織編制風井煤柱區防衝設計;未及時進行區域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對在風井煤柱區設計中未設計3654E工作面的情況下,違規在應力高度集中區設計3654E孤島工作面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劉起於,中共黨員,2019年7月15日由開灤集團林南倉礦業分公司調任唐山礦總工程師,負責唐山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是衝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未及時進行區域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局部防衝措施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8.王琪,中共黨員,2019年7月15日起任唐山礦副經理,負責唐山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防衝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9.王明強,中共黨員,2018年6月任唐山礦回採副總工程師,2019年5月16日起兼任唐山礦防衝辦主任,負責唐山礦防衝管理工作;7月15日起任唐山礦副經理,負責回採、掘進等工作。未及時組織開展風井煤柱區衝擊危險性評價;對出現的動力現象未分析原因,也未採取有效防衝措施;對兩個掘進工作面在應力集中區違規交替掘進作業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趙國宏,中共黨員,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礦副經理,負責唐山礦回採、掘進管理工作;7月15日起任唐山礦經理,是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衝擊地壓防治第一責任人。對防衝措施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1.鄭友剛,中共黨員,2014年11月至2019年7月15日任唐山礦經理,是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衝擊地壓防治第一責任人;7月15日起任唐山礦黨委書記。未及時組織實施區域防衝措施和落實局部防衝措施,對在應力高度集中區違規設計3654E孤島工作面失察,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梁有耕,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部主任,負責煤業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對唐山礦未實施區域防衝措施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3.張樹良,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負責煤業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唐山礦未實施區域防衝措施和局部防衝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4.劉義生,中共黨員,開灤集團副總工程師兼煤業公司總工程師,分管開灤集團規劃設計工作,負責煤業公司技術管理工作,是煤業公司衝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未到唐山礦現場檢查防衝措施落實情況,對該礦未實施區域防衝措施等問題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5.劉勇勝,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煤業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唐山礦落實防衝措施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6.鄭曉東,中共黨員,煤業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煤業公司生產管理工作。對唐山礦落實防衝措施督導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7.彭餘生,中共黨員,煤業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是煤業公司安全生產及衝擊地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衝擊地壓防治工作分工不明確,未到唐山礦現場檢查防衝措施落實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8.劉樹弟,中共黨員,開灤集團技術管理部副主任,負責集團採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礦實施區域防衝措施和落實局部防衝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9.呂志強,中共黨員,開灤集團技術管理部主任,負責集團技術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礦實施區域防衝措施和落實局部防衝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0.邢瑞軍,中共黨員,開灤集團安全監察部主任,負責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唐山礦防衝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1.劉宏軍,中共黨員,開灤集團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落實生產技術管理責任,負責集團煤炭生產採掘技術管理工作。未督促唐山礦實施區域防衝措施和落實局部防衝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二、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1.事故單位

唐山礦發生“8·2”較大沖擊地壓事故,由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對該礦處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有關個人

唐山礦經理趙國宏、黨委書記鄭友剛對唐山礦“8·2”較大沖擊地壓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由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分別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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