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餐饮单位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食堂、社会餐饮等供餐单位监管,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筑牢餐饮环节安全防线,2月2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餐饮单位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属地政府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强化对辖区餐饮单位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工作要求:一是集体食堂禁止采取集体性就餐,要实行分餐制分散性就餐;社会餐饮待复工以后,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堂食,采取网络销售、订餐配送、顾客自取等方式经营;二是餐饮单位要从上岗资格、人员晨检、健康证明、疫情防控技能培训、个人卫生五方面加强人员管理;三是餐饮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定时清洗消毒,加强室内通风,做好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四是要做好原料库存清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要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五是食品加工制作中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赤峰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对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违法采购、经营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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