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遭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场调解

2020年2月20日,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案件,投诉人称其在西丰镇某超市购买了食用豆干(6小袋),食用时发现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保质期9个月,已经过了保质期。为此消费者要求店主退货,并给予相应赔偿。

西丰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遭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场调解

2月21日,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来到被投诉的超市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得知:超市负责人2月19日发现该食品过期,下架后没有及时放到下架箱里,而是堆放到了地上,恰巧被投诉人买走。

执法人员在检查该超市时发现,索证索票齐全,进货渠道明确,并能严格执行疫情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定。

西丰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遭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场调解

在现场,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展开了“背对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谅解,消费者将过期的豆干退回,被投诉方退还货款6元,并给予消费者200元赔偿款。

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违法行为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先责令改正……”的规定,向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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