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律新社特约撰稿人丨王恩海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记得疫情之初有图片调侃说,现在最安全的地方是监狱、看守所,出现这样的情况的确出乎意料,却也凸显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的可怕。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朋友圈中律师一片哀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见更困难了。疫情肆虐给各行各业带来的冲击显而易见,对刑辩律师而言,最明显的是会见更困难了。监狱尤其看守所是人员密集区域,一旦有人被感染,后果不堪设想,监管部门由此承担了巨大压力,为此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不同的管制措施,其中力度最大的是兰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要求:“必须提供本人健康证明(包括:两次核酸检测报告、胸片检测CT)。”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这些举措显然能有效防止由律师带来的病毒传染,相信律师群体能够理解,但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的会见。在病毒肆虐的当下,最有效的办法是:

(1)除恶性暴力犯罪及有碍疫情防控的犯罪外,侦查机关暂停对其他犯罪的侦查;

(2)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中止诉讼,待疫情解除后重新开始诉讼;

(3)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共同犯罪,证据已基本固定的案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但“远水解不了近渴”,在刑事诉讼仍然继续推进的今天,能否在有效防疫与维护辩护律师会见权之间寻求平衡,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江苏省律师协会与江苏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研究会商后于2月12日下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江苏通知》”)在这方面做了有益尝试。

与平时会见相比,《江苏通知》主要在两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明确了“确属必要会见”的6种情形,第二增设了审查审核流程:

(1)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实质审查“①申请律师是否有武汉市或湖北省、温州市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②申请律师是否有可疑症状(健康状况):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③申请会见是否属于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2)律师协会形式审查;

(3)看守所审核。

同时,《江苏通知》明确了如下事项:

(1)新入所嫌疑人15天内为隔离观察期,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外地律师因行程、接触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不确定性,看守所暂不安排会见;

(2)会见应当在看守所指定的部位进行,一般在有透明材料封闭、实现完全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讯问室进行,也可以在加装讯问椅的家属会见室进行,会见过程不得监听。鼓励律师通过通信方式会见,有条件的看守所,律师可以采用远程会见;

(3)律师应当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并佩戴,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不得取下,否则看守所将终止会见。

应该说这些规定较好实现了防疫与保障辩护权的平衡,值得全国各地推广。但我们也看到一些地区监管部门的要求实质是在拒绝律师会见,如前述的需要提供包括核酸检测的健康证明,再如有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求律协开具健康证明,要求律师身穿防护服才能会见——律协作为律师的自治机构,没有开具该证明的能力;防护服现在仍然是一线医护人员的紧缺物资,普通律师又从何购买?笔者困惑的是:监管部门对律师的这些要求是否也是对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要求?毕竟病毒“不长眼”,前述监狱系统的输入性病例的输入途径大概率来在于监狱干警(具体事实有待进一步信息披露,中央政法委已派调查组赴山东调查任城监狱情况)。如果不是一视同仁,那对律师的严格要求不仅难以实现阻止病毒传播的目的,还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律师的歧视。

总之,在病毒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监管场所还是办案人员、律师,都不希望出现病毒传播的结果,要切断病毒在监管场所的传播,除了要求律师如实申报旅行史等基本信息,增设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环节外,最核心的举措是对会见场所硬件的更改

,因此,在病毒肆虐的当下,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考虑增设视频会见室,没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考虑将之前本来有玻璃物理隔离的家属会见区作为律师会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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