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了,公司要求我把接替我的人教會才能離職(最少三個月),這個要求合理嗎?

1124636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如果你已按照《勞動法》的要求提前30天通知單位離職,那麼一個月之後,就可以走了。從法律層面來講,公司要求你教會新人才能離職是不合理的。

在瞭解這一基本法律後,剩下的事情就是你自己的選擇了。離職後,整理一份交接文檔是對工作,對公司負責的表現。但這與“培訓”新員工截然不同,所以你完全可以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