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抗疫支招:疫情期間“攜病潛逃”,違法嗎?

來源 | 槐城律師 王鳳媛


疫情來臨之際,各種疑似感染病人為逃避檢查吃退燒藥出境、和醫生賽跑,甚至為逃避隔離從醫院“越獄”的新聞屢見報端。

驚懼之下受求生本能的驅使舉止失當能夠理解,但將自身的風險擴散到他人身上的行為確讓人不能苟同。那麼,“攜病潛逃”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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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病潛逃”或觸刑

面對疫情,避險是人的本能,然而為了自己和身邊的人都能降低感染的可能,遵守規則,配合檢疫、隔離和治療,才是更好的選擇。

如果明知道自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然出入公眾場所、與人接觸,故意或放任病毒的傳播,則涉嫌以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師抗疫支招:疫情期間“攜病潛逃”,違法嗎?


有些人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只是害怕被感染而逃離疫區,並不知道自己實際攜帶病毒處於潛伏期的,雖然主觀上沒有傳播病毒的故意,但客觀上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行為,或使用類似“劃盆渡江”等違反交通管控的方式“偷渡”他地的,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五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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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非法隔離

隔離病毒,不隔離愛。據報導,河南省濮陽某村莊在有武漢返鄉人員的村民家大門口拉起了“本戶有武漢返鄉人員,請勿相互來往”的橫幅,甚至還用鐵鏈上了鎖。被鎖人家的心理陰影面積之大可想而知。


律師抗疫支招:疫情期間“攜病潛逃”,違法嗎?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知,採取隔離措施的機構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當我們發現身邊有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時,可以及時向附近的疾控中心或醫療機構報告,由專業醫務人員對疑似病人進行醫療檢查並確認是否採取隔離措施。非疾控或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如果擅自採用釘門、加鎖等方式對疑似感染者或感染病例接觸者進行封鎖,則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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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疫情洶洶更該鎮定,方能沉著應對,眾志成城。面對疫情,槐城律師建議大家服從社區管理,遵守公共管制規定,堅決執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切勿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不因個人便利而妨礙抗擊疫情的大局,甚至導致自身被追究法律責任。

如有待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到“我律”平臺進行健康安全的“無接觸”線上諮詢,抗擊疫情,共克時艱,槐城律師始終是您身邊的法律專家。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應對防疫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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