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我縣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及我縣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鶴崗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關於實行疫情防控有獎舉報的通告》要求,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決定,在我縣疫情防控期間實行疫情防控有獎舉報。
一、舉報範圍
(一)有在省內外疫情嚴重地區居留史,進入或者返回我縣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及社區(村屯)居民,未按要求實施居家隔離或集中醫學觀察措施,其本人及親屬隱瞞相關信息的。
(二)有與確診、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有發熱、咳嗽、腹洩等症狀,未立即向當地疾控部門報告,未到指定發熱門診就診的。
(三)隱瞞、緩報、謊報病情、行動軌跡,出入公共場所、參與集聚性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私自接納、容留有疫情重點地區居留史人員在家居住且隱瞞不報的。
(五)被隔離觀察人員不遵守隔離規定擅自外出活動的。
(六)涉及確診、疑似病例及醫學觀察人員而封閉的小區、單元或家門未設置警戒線、警示牌的。
(七)組織或者參與節日慶典、商品促銷、舉辦婚禮、操辦白事未從簡以及麻將棋牌娛樂等活動的。
(八)各類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擅自上課、補課的;各類校外培訓機構私自開展培訓的。
(九)不遵守“每戶每兩天只允許1名家庭成員外出採購生活物品1次”規定,擅自出行的。
(十)宰殺、交易活禽或者獵殺、收購、運輸、交易、加工以及食用野生動物的。
(十一)擾亂市場秩序,違反價格管理等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製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藥品、消毒液等疫情防治防護產品及物資的。
(十二)違反暫停各類“九小場所”經營活動禁令,擅自經營的。
(十三)違反養老機構封閉管理規定,接收新入住老年人,允許院內老年人擅自外出的;擅自接待養老機構以外人員的。
(十四)藥品零售企業未執行“退燒藥”銷售實名登記制度,未實名登記購買人信息及未做好備註登記說明的;未向有關管理部門及時上報“退燒藥”登記信息的。
(十五)房屋出租主體或房主個人,未加強對承租人員的管控導致發生疫情並未及時上報的。
(十六)編造虛假疫情及相關信息的;轉發、傳播虛假不實疫情及相關信息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的。
(十八)拒不執行縣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通告、公告規定行為的,實施其他有礙疫情防控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舉報方式及渠道
(一)採取電話舉報方式。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行為發生地、違反規定的具體情形,被舉報對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稱)住址等,如有被舉報行為相關證明材料一併提供。
(二)舉報電話。電話:0468-7861716。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接到舉報電話時,要如實記錄舉報信息,如同一線索已有舉報信息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
三、舉報獎勵方式
(一)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1.舉報從武漢及湖北地區返綏人員,未登記報告隱蔽起來等情況線索,能夠有效阻止重大風險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隱患發生的,給予舉報人獎勵2000元。
2.舉報擅自舉辦酒席、聚餐聚會、打麻將撲克、其他聚集密集性活動的,給予舉報人獎勵500元。
3.舉報從其他外地返綏應在家隔離的人員,有隨意外出走動等有違反隔離相關規定的,給予舉報人獎勵300元。
4.提供其他有效信息或線索的,給與舉報人獎勵200元。
(二)受理舉報的相關部門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惡意舉報、誣陷他人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縣指揮部辦公室委派專人負責舉報信息的核實督查及提出獎金兌現。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綏濱縣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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