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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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

北極星環保網訊:北極星環保網獲悉,江蘇省人民政府發佈《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全文如下:

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環保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等法律、規定,結合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排汙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相關信息的歸集與分類、信用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排汙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其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其環保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社會監督和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環境行為信息,是指排汙企事業單位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履行環保責任的情況,並通過法律文書、行政公文、行政決定文書等予以記錄的行為信息。

第四條 應當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的排汙企事業單位範圍: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汙單位;

(二)列入汙染源日常監管的單位;

(三)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單位;

(四)產生環境行為信息的單位;

(五)其它按規定應當納入環保信用管理的單位。

第五條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統一指導全省企事業環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評價體系及評分標準,建設全省統一的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和信用管理工作通過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完成。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 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和設區市生態環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標考核範圍。

第七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要求,鼓勵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範圍的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出環保信用承諾,簽署環保信用承諾書。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重新作出環保信用承諾並簽訂環保信用承諾書。

第八條 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實行12分動態記分制。初次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範圍的企事業單位,其初始環保信用分值為9分。環境行為信息產生後,根據《江蘇省企事業環境行為信用記分標準》進行記分,生成相應的環保信用等級動態評價結果。環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記錄分值累計確定。

第九條 環境行為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產生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自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歸集至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

環境行為信用記分的有效期自信息產生後15日起計算,根據不同的環境行為信息設定不同的記分有效期。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息在其它信用平臺上公開的期限設定,可依此規定執行。

第十條 環保信用等級由優到劣依次以綠色、藍色、黃色、紅色、黑色標識。

綠色等級(誠信):環保信用分值12分;

藍色等級(一般守信):環保信用分值6分-11分;

黃色等級(一般失信):環保信用分值3分-5分;

紅色等級(較重失信):環保信用分值1分-2分;

黑色等級(嚴重失信):環保信用分值小於或等於0分。

第十一條 環境行為信息納入環保信用評價後,由產生信用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告知相關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記錄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複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並將複核意見告知相關企事業單位。複核確認評價結果有誤的,應自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糾正並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企事業單位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公眾可通過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查詢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職能部門,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獎懲措施由具體實行單位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環保信用等級為綠色的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公佈機制,按規定落實信任保護原則,降低隨機抽查頻次,合理簡化審批程序,優先安排補助資金,執行管控豁免等政策。

第十四條 對環保信用等級為黃色、紅色和黑色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黃色等級

1.加大汙染源環境監管隨機抽查頻次;

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其參評資格;

(二)紅色、黑色等級

1.執行黃色等級企業同等懲戒措施;

2.暫停各類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補助;

3.建立定期公佈機制;

4.執行《關於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關於印發對江蘇省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蘇環辦〔2018〕124號)、《關於深入推進綠色金融服務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8〕413號)、《關於完善根據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別化價格政策的通知》(蘇發改工價發〔2019〕474號)規定的相關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 對環保信用等級為黑色的企事業單位,其環境行為信息在記入企事業環保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環保信用等級長期為黑色、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用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懲戒的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定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規程,強化監督管理;對信用建設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暫行辦法》(蘇環辦〔2018〕515號)同時廢止。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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