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蝗災”時期信仰“蝗神”只是愚昧和迷信?背後是國家權力的運作

在我國封建王朝時期,“蝗災”始終是對國家和百姓最具摧毀性的災害。由於“蝗災”的直接指向便是百姓的生活必需品糧食,所以災害一旦暴發隨即就會伴隨著大量的糧食短缺,緊接著便是人口餓死,然後是饑民成群,進而暴發動亂直接威脅社會穩定,動搖統治者的執政根基。

這一系列的連鎖反應一次又一次的在歷代王朝循環的上演著,這實際上從客觀上反映出在當時封建王朝科學技術的水平下對於“蝗災”實際上處於一種近乎無能為力的狀態。那麼,正是在這種“無能為力”的狀態之下,處於社會底層的百姓,也是“蝗災”的直接受害者,他們卻漸漸對這類不可抗的大自然災難誕生出一種複雜信仰……

“蝗災”時期信仰“蝗神”只是愚昧和迷信?背後是國家權力的運作


一、明清時期“蝗災”形成的民間信仰形式

由於我國封建王朝歷史悠久,在歷朝歷代當中都曾經多次出現過百姓對自然災害進行祭祀,進而形成信仰的現象,這裡我們不再過多紛繁的敘說,而僅從文獻較多的明清時期加以概略性的敘述:

一是整體層面依託八蜡廟予以祭祀。所謂“八蜡”,實際上就是古代百姓信仰中逐漸形成的八種能夠與農業有關的神祗,“八蜡廟”實際上便是供奉這八種神祗的廟宇。那麼百姓祭祀“八蜡廟”實際上是一種農耕文明的普遍傳統,但是隨著“蝗災”的危害增加,人們逐漸將乞求消災解難的願望賦予“八蜡”的祭祀之中,於是便漸漸形成了針對“蝗災”的專門性祭祀而廣為流傳開來。

二是根據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祭祀對象。人們在祭祀“八蜡”的過程中,因為對消除“蝗災”的專項訴求而逐漸的便演化出一些不同種類而極具個性的神祗。

比如,清代的《鹿邑縣誌》記載:雍正三年詔旨特祀劉猛將軍廟。這個“劉猛”實際上是元朝的一個將軍,喚作劉承忠,據說是有特殊的法子殺滅蝗蟲,進而被百姓予以神話膜拜,而官府也對這種膜拜予以了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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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蝗災”信仰變遷背後所隱藏的社會心態變化

前面講了明清時期“蝗災”形成的民間信仰的主要形式,那麼這裡小編特別要說的是,這種信仰形式並非是一層不變的,而是隨著當時的社會狀況而持續的發生著變異。其整體的規律是:從祭祀能夠消除“蝗災”的神祗逐漸向著直接祭祀“蝗神”轉化!

這實際上就是從“消災”變為“免災”的一個心態轉化。甚至在明朝嘉靖年間,河南歸德地區還出現過“蝗神”與“劉猛”在同一個寺廟之內進行祭祀,而“蝗神”是主祭,“劉猛”只是配享香火,且不說把兩個敵對的神祗放在一起是如何矛盾,實際上也體現出民間百姓對於“消災”和“免災”之間的矛盾心態。

百姓這種心態變化的來源,實際上在本文的開頭便已經提到,那就是朝廷對於“蝗災”實際上長期處於一種近乎無能為力的狀態。而這種狀態又反過來對百姓形成了更為消極的影響,使得他們在信仰神祗的對象上漸漸的發生變化。

這種民間社會心態的變化實際上體現的是老百姓對朝廷的一種整體性的失望情緒,而對於統治階層來說,他們當然能夠意識到這種社會心態的變化對他們的統治基礎造成了極大的動搖,於是漸漸開始對百姓始於“蝗災”的信仰進行主動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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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權力開始漸漸主導“蝗災”信仰

如前文所述,“蝗災”的祭祀和信仰本來是百姓生活的一部分,但是當這種信仰漸漸變得消極或者偏激,進而對國家統治基礎造成巨大威脅的時候,處於頂層的統治階級勢必要介入並利用這種民間信仰和祭祀習俗對人們的意識形態進行控制。在明清時期大致的做法有如下幾種:

一是官方認證。以朝廷官方的角度對“蝗災”信仰祭祀予以認可,以及對祭祀神祗加封爵位等行為,表面上看這是順應民意的一種舉動,實際上這是為“蝗災”祭祀活動設置了門檻。官府認證就是合法的,非官府認證就是非法的,各種祭祀活動必須要到官府備案,這就便於朝廷適時的予以掌控了。

比如,清代的《亳州志》中就有記載: 雍正二年,兩江總督奏,劉猛將軍以驅蝗著有靈異,請封揚威侯,令州縣建廟。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允許修建“劉猛”將軍廟宇的官方允許。《光緒鹿邑縣誌》載: “乾隆十二年停八蜡祀,獨祀劉猛將軍”。也就是說,乾隆十二年,朝廷禁止祭祀“八蜡”,而僅允許對“劉猛”的專門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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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官方參與。也就是朝廷派遣官員參與民間的祭祀活動。這表面上同樣是一種順應民意的行為,但是大家試想一下,既然官員到場了,是不是他來當主祭?祭祀的禱詞是不是他來說?祭祀的禮儀是不是他來帶著大家做?參與祭祀的百姓表面上是在祭拜神祗,實際上卻是在潛移默化的接受這官府的引導。這實際上就起到了“以官率民”的作用。

比如,乾隆年間,睢州知州張椿在捕蝗工作中做到了“不傷禾稼”,得到了朝廷的表彰,便曾經率領州縣官員及百姓,主持了相應的“蝗災”祭祀活動。

三是官方組織。到了這個時候,實際上官府在祭祀活動中的參與程度就比較深了。無論是活動的時間、場地、規格、程勳均由官方核定,參與人員亦由官府核准,整個活動的主導權已然由官府徹底掌握。而這樣的祭祀,實際上也就成為了官府掌控百姓意識形態的一項重要的工具。

比如,清代《寧陵縣誌》記載,宣統三年,八蜡祠的春秋二祭花費共銀四兩,而文廟花費則為四十兩。八蜡祭文一般為“維神令司宰物,德在庇民,惟蝗肇□百穀用屯。惟神普護三農,以寧敢告,神其來歆”。這實際上就是對“蝗災”祭祀的花費和祭祀用語進行了官方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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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剖析當“蝗災”祭祀成為國家統治工具之後所發揮的作用

結合前文所述,當民間百姓對於“蝗災”的祭祀傳統漸漸成為朝廷在意識形態層面的管控工具之後,那麼其究竟發揮怎樣的作用呢?這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以祭祀為名,行民意調查及凝聚共識之實。通過明面上的祭祀行為,實際上可以讓潛藏在百姓心中的整體思潮得以外化顯現出來。這就使得官府對於整體民意有一個提前的預判,從而及早採取措施,避免因民憤的逐步發酵而釀成暴亂等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另一方面,在祭祀的過程中官府可以讓百姓看到其積極救災的作為,從而進一步凝聚人心鞏固其統治基礎,引領天下萬民走向一條以皇權統治和神祗信仰相結合的救災道路。

二是以祭祀為渠道,提供情緒宣洩及心靈慰藉的途徑。在“蝗災”這等自然災害面前,以當時的公共救濟能力著實難以達到百姓的現實需求。那麼這樣就不可避免的造成大量失望、不滿、憤怒等負面情緒在民間積蓄。而祭祀活動恰恰為這種負面情緒提供了一個宣洩的渠道,同時也起到了心靈慰藉的作用。大家聚在一起搞一次祭祀,一方面說說“蝗災”的危害巨大,發洩一下心中的不滿;另一方面又彼此進行安慰,在潛意識中形成一種“未來會好”的認知,從而使保持社會的整體的有序。這實際上是一種宗教救濟行為。

三是以祭祀為平臺,整合資源以救災。祭祀活動能夠將所有有救災需求的個體最大限度的聚集在一起,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力量”的彙集。這個時候,官府可以借祭祀的機會集民智、匯民力,大家共同想辦法救災。另外,官府還可以假借神靈的啟示等方式,向百姓推行官府的各項救災的行政舉措,往往能夠極大的減少阻力,從而收到良好的效果。比如,《明史·職官志》當中對地方官吏求神禳災,通過宗教活動來應對災害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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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明清時期百姓在“蝗災”中形成的祭祀信仰是一種社會心態的外在表現。但是在時間推移過程中,封建統治階層逐步從這種外化表現中探尋到了其內在蘊含的深層次民意,從而適時的以國家權力加以介入。通過官方認證、參與、組織等行政手段,逐步將這一祭祀活動轉化為國家統治的重要工具,從而實現了“蝗災”時期一系列救災及維護社會穩定的綜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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