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別讓增值稅成為餐飲行業的絆腳石


隨著互聯網對居民生活滲透的深入,越來越多消費者習慣通過在線渠道滿足自己對餐飲的各類需求,通過在線生活服務平臺挑選、預定餐廳也已成為消費者就餐時的常規選擇。移動化、自助化、智能化的新餐飲體驗也將成為未來餐飲的重要發展方向。

餐飲行業已經成為國務院消費升級的重點行業之一。老話說得好"民以食為天",我國餐飲公司數量眾多,小餐館、大餐廳遍佈每一條大街小巷。從稅務角度來看,餐飲行業每一個環節的漏洞都可能導致企業受損。

外賣食品,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為了滿足銷售者足不出戶即可享受美味的需求,公司近期開始提供外賣食品上門服務,諸如加工製作的羊蠍子火鍋、特色配菜、鮮味鵝腸、招牌肥牛等。那麼,對於銷售的外賣食品公司該如何繳納增值稅?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特別提醒: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於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案例1】混合銷售按業主餐飲適用率

2017年9月28日某某一般納稅人餐飲酒店的營業日報顯示,當天營業收入為106000元,其中菜品收入50300元,麵點收入45100元,酒水收入10600元。

該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又售賣酒水的,屬於混合銷售,按照主業餐飲的適用稅率6%計徵增值稅;

發票開具項目:餐費。

【案例2】非混合銷售按混業經營業務

2016年12月28日某某一般納稅人餐飲酒店銷售給客戶定製酒一批,該批定製酒的售價為117000元。

該酒水的銷售並非餐飲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又售賣酒水的,不屬於混合銷售,按照混業經營業務處理,酒水銷售的適用稅率按照17%計徵增值稅;

發票開具項目:酒水。

增值稅處理方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方面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想要處理好公司涉稅問題,一定要掌握好稅收籌劃,且要根據自身企業的自身情況和外部環境做好前期準備。如果您企業遇到上述增值稅問題,趕緊多瞭解一些稅務籌劃方案及優惠政策,搜索【大信華通北京稅務師事務所】關注公眾號,即可領取相關資料,趕緊關注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