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您借錢,把他房產證交到您手裡作為擔保,您可以借嗎?有何法律依據?

工臣教育


不借~啥時候了~押上房照等於零,做公證"先評估~封房管局他房子的檔案",方才好使~否則房產證他隨時可以(做假~甚至是掛失補辦新證~多次低押…)。


9708131301181馨竹君


您好!首先糾正一個誤區,用房子抵押借款沒問題,但絕對不是抵押“房產證”,將房產證交給題主就算是辦理抵押手續了。即使沒有房產證,產權人只要憑個人信息至不動產交易大廳,辦理房產證掛失和補辦手續,他就能有新的房產證了。那麼題主手裡的房產證就變成“廢紙”了。所以這一行為風險很高,絕對不可以做。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權衡風險評估後,至不動產交易大廳完成抵押手續。

除此之外,還有3項硬性指標(一旦違反,絕不能借)和2項軟性指標(可以借,但需要權衡有沒有能力還款和催款的難度)。下面將就這幾點詳細介紹。

第一,硬性指標

1、房產預期價值是否超過借款金額?

如果抵押的房子菜50萬,卻要借款80萬,那這樣的生意一定不能做,如果自己估不準房屋價格,可以請第三方評估中介來評估房產價值。另外,需要關注的不僅僅是現在的價格,特別是針對還款週期比較長的借款人,還需要關注未來預期的房價走勢。

2、房屋是否已經被銀行等其他機構抵押?

如果房屋本身就已經抵押,那麼就很有可能被之前抵押的機構收回,這樣如果借款人不歸還借款,很有可能錢沒了,房子也收不回來。

3、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對抵押情況知情?

主要針對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產。《婚姻法》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產,在沒有別的明確說明的情況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抵押行為需要財產的所有共有人均同意才可以實施。如果題主明知道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幫助借款人惡意隱瞞其配偶,如果未來配偶追責,題主也是需要付出賠償的。反之,如果告訴了其配偶,且夫妻均同意抵押,那麼這筆借款就會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借款人不還,其配偶也有連帶償還責任,對於題主追回借款來說,多了一重保障。

第二,軟性指標

1、瞭解借款人的財務情況和徵信情況

作用主要是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如果借款人屬於“老賴”總是不還錢,或者壓根就還不起錢,即使後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催還債務,也比較勞神費力。

2、商議合理的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包括還款週期、頻率、利息等。這些指標的確定必須在雙方都同意的基礎上,結合市場請款、借貸雙方的經濟情況綜合決定。合理的還款方式有助於後期順利還款。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肯定不行。

首先如果房產是借款人本人的,那你與借款人是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擔保關係。

其次即便是你願意借個他錢,房屋屬於不動產,以不動產作為擔保的必須有夫妻雙方同意,並且到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能保護你的合法權利。

相關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會下發一個他項權利證給你,這樣如果借款人日後有違約行為你才能主張你的權利。

抵押作為快速獲得資金的手段,經常被人們使用,給人們帶來了很多好處,同時也引起很多的爭議。這些爭議的出現,歸根到底是對抵押相關的法律規定不清所致。下面詳細解讀我國擔保法抵押的詳細規定。


一、抵押和抵押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複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複印。

三、抵押的效力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四、抵押權的實現 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第五十五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八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五、最高額抵押 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以上為擔保法規定的抵押登記的要求,建議你辦理相關登記,也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朋友友情。


請叫我雷鋒623


房產抵押以登記為準則,房子作為抵押物,並不是說把房產證交到你手上就可以了。

簡單的說,就算房產證交到你手上,你對該房產還是沒有房屋所有權(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以及處置權、甚至連使用權都沒有,你僅僅只有對房產證的“保管權”以及房主跟你借款的債權,同時就算債權具有法律效益,債權也是需要順位償還的(如:第一債權人、第二債權人、第三債權人等)。

1、可以借嗎?

首先,要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情況,房屋所有權是完整產權還是部分產權,簡單的說就是房子有沒有抵押,抵押欠款有多少?如:一押、銀行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二押、房子抵押給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自然人。


其次,房主的債務情況,債務情況包含房產抵押、以及其他借貸,如:民間借貸、網貸、信用卡等,


最後,購銷合同、抵押登記,為了取得房屋的部分權屬,保障(債權人)借款人對債務人(欠款人)的權益,一般情況下均需要簽署抵押物的購銷合同以及抵押登記。

2、注意事項。

(1)償還能力與抵押物價值。

如果該房主的房子都無從銀行做抵押貸款了,債務數額遠高於抵押物的價值數額,那麼千萬不要借,借出去的結果可能就收不回來了,就算是將房產變賣也可能無法償還全部債務;

(2)徵信報告與債務逾期風險。

與第(1)條相應,借錢的人徵信太爛,存在債務逾期的(如:信用卡逾期、房貸斷供等)現象,導致其他的借款渠道被關閉,只能從朋友身上借錢的,也是需要注意的;

(3)借款金額、資質、利息。

借款金額、資質與第(1)、(2)相應,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利息,首先利息在合法的規定下,其次考量銀行抵押(一押)、房產抵押(二押)的利息。

3.法律依據。

可參照房屋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借貸方面的法律依據。

但是“老懶橫行”的時代,你認為呢?


天天房知道


把房產證給我,就相當於把房子抵押給我了,這個邏輯顯然是不成立的。這就好比,把你的身份證給我,是不是就把你本人抵給我了?把你的學歷證給我,是不是把你的知識抵給我了?

但凡是證,而且是紙質的證,都有可能丟失,也都有補辦的地方。光憑藉掌握他人的“房產證”就想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是天方夜譚。

所謂抵押,必須要有兩層保障存在:

一、抵押登記機關的公信力

對於房產來說,抵押登記機關就是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存在的意義就是記錄抵押關係,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約束抵押人的不合理行為。

如果沒有不動產登記中心,勢必會出現“一房多抵”的行為。這和傳統異議的“二次抵押”還不同。前者是把房子抵押給多人,對每一個人都謊稱自己只把房子抵押給了對方。後者則是利用房子的剩餘價值進行抵押,抵押雙方知曉二次抵押的背景。很明顯前者不合法,後者合法,雖然不一定合規。

不動產登記中心就好比是公證處,公證了抵押關係的存在。它是房產抵押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

二、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之前首先需要有一份抵押合同。這份合同是對抵押關係存在的最有力證明。合同上可以詳細約束相關權利義務,一般正規機構的抵押都有制式的抵押合同。

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這個權利靠抵押合同來保障。什麼情況,什麼時間,抵押開始,觸發什麼條件可以起訴,可以追償,合同上都有約定。

如果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至少也要有抵押合同。

總結:

拿到朋友房產證就敢借錢給他,那膽子也忒大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抵押登記,銀行的轉賬憑證。這四個要素最好都做好留著。如果將來對方不還錢,這也是起訴的重要憑證。


銀行研究僧


不可以。

因為房產屬於不動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房子屬於不動產,以房產部門的登記為準,房產部門登記誰的名字,房產就屬於誰的。至於房產證在誰手裡,其實都無所謂,你拿到房產證並不能代表,你對房子享有抵押權。

另外,即使你手持房產證,房產局登記的你朋友的名字,他同樣可以用房產抵押,如果在法院有官司,法院也可以查封、拍賣他的房產,所以拿房產證擔保根本沒有任何效力,,,!!


瘋狂老苗


可以,但需要為自己做好盡調和辦妥手續。如果沒有拿到法律上認可的以房產為擔保的債權,在對方不還款的情況下,即使有證在手也沒有處置房產的權利,也就很難達到拿著對方的房產抵債的目的。所以如果想保障自己的權利,最好能針對朋友為自己做盡責調查以便了解一下目前對方財務和房產的情況,沒問題後再依足程序辦齊手續,否則在對方違約後就可能會存在追償困難的風險。

一、現在是法治社會,通過對方房產實現債務追償需要有理有據。

首先私人資金往來之間是可以通過房產進行擔保的,根據《擔保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中說到,“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而針對房產這種形式來說,實現擔保的過程中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第三條就有相關解釋,房產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對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以作為個人之間是可以這樣做的。

但同時,根據《物權法》的第四條規定,確定了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以如果債權人沒有就房產擔保事宜辦妥相關的手續而成為房產的他項權利人,他既沒有處置房產的權利,也不一定有權可以從房產處置中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樣等於並沒有把債權掛鉤對方的房產上。

因此,雖然借貸關係之間可以通過房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如果債權人只是收取了對方的房產證而沒有把該辦的手續辦完,那這房產所有權限在名義上與自己並無關係,只有在名義上成為房產的其他權利人之後,才能擁有這套房產的權益。

二、接受房產作為擔保,首先需要為自己做好盡責調查,以評估風險的大小。

當別人帶著房產證過來借錢時,是不是留下房產證就可以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麼需要做些什麼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防範風險呢?

在金融機構的業務中,盡責調查是降低風險的其中一個重要舉措。盡調的目的是搞清楚對方的財務狀況以及房產的產權狀況,以確定對方的償債能力和查看產權是否清晰,以降低自己的風險。對於個人來說,也可以借用這個概念來避免可能引發風險的因素。

1、瞭解對方的財務狀況。

大部分人借錢出去都是希望對方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按時歸還,用房產做擔保只是在違約出現時對債僅人的一種保障、一種兜底,相對於違約後對房產處置的麻煩,大多數人還是希望對方可以如期還款,除了一些別有用心的想吞掉對方房產的人,最後通過處置房產來追討債務實屬無奈之舉,特別是當債務人牽涉到眾多債務的時候,麻煩就不是一點點了。

所以如果在前期知道對方的財務狀況,也可以為是否接受提供一個重要的參考。如果對方已經在外面欠了很多債務,同時收入方面並沒有能力保證還款的情況,甚至房產還有可能處於隨時被查封的狀態,回款就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想少一些麻煩,那不一定需要出借或出借得少一些。

但這裡一方面可以要看大家的關係去到那一個層次,如果關係好,出於幫忙的考慮,又有房產作為擔保,在正常手續下把金額控制在房產剩值六成以內那也可以考慮;另一方面如果單純是想賺取利息,那就要自己衡量風險了。

2、瞭解產權的情況。

盡調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針對房產的產權調查。僅看房產證看不出房子有沒有被司法查封,看不出真假,另一方面,確定房子的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是婚內財產,後續的手續上如果遺留掉需要這些共同權利人的簽名或文件,也很容易會造成後續追償出現麻煩,所以需要到房管部門做一次查檔,以確認是否屬於方便流通的商品房及所有權的情況。

而對於目前還有房貸的房子,要了解當地是否可以受理二次抵押,因為不是所有城市都可以做兩次抵押的。不過即使可以,優先受償權也在銀行那邊,自己只能在剩餘淨值中分一杯羹;而如果不可以做二次,那將無法順利辦理抵押登記,也就無法在法律層面真正實現擔保的作用。

三、需要辦妥相關的手續,以降低難以追償的風險。

要想在對方違約後自己追償債務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並儘量減少扯皮現象,需要在盡調後把所有的手續完善好。

1、評估。

評估房產的價值是為了確定可借的範圍。以房子作為擔保,需要知道這個房子的市值,才能夠知道對方的借款是否合理。假設市值只有100萬,但對方的需求是120萬,這樣顯然是不合理的。一般來說,為了保險起見出借的範圍在房產剩值的六成以內,剩值100萬的房產,出借範圍在60萬以內。

這裡的剩值也適用於那些能接受二次抵押的地方,但這種情況的剩值要扣除剩餘的房貸,如市值是100萬,但房貸還欠50萬,則剩值就只剩下50萬,如果對方財務沒太大問題,則30萬以內會比較安全。當然成數是自己控制的,如果覺得風險可以接受,成數可以自己往上加。至於具體的評估方式,如果無法接觸到專業的評估系統,可以藉助目前一些主流的房產網站評估作為參考。

2、籤借款合同、借款確認書及附加的文件。

在借款合同上約定金額、利息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把細節以借款確認書的形式列明細節後附加在借款合同上的,這是雙方往來數目的具體依據。同時可以增加附加的文件降低扯皮的風險,如就婚姻情況簽署承諾書,避免對方隱瞞婚姻情況,如果已經結婚,合同上夫妻都應該要簽名,另外為了保險可以讓對方再籤一份全權代理委託書,取得後續諸如房產證、他項權證的領取權、違約後房產處置權等有利於自己的權限。

3、簽署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

擔保作用的真正生效必須要簽署抵押合同和完成抵押登記的辦理。在簽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後,到公證處進行合同公證,然後再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合同並不會生效。

4、獲取他項權證和款項劃撥。

在房管部門辦理完抵押登記後,一般一週左右可以拿到他項權證,證明自己在這套房子將擁有債權,到這一步可以劃帳了,如果想再穩一些,可以等到拿到並保留對方房產證後再進行相關款項的劃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最終生效的條件都可以在之前的借款合同中約定,以保證雙方的利益。

四、小結。

綜上所述,以房產做擔保作為出借的保障是有法律理據支持的,但實際操作時如果想降低風險,則需要為自己做好盡責調查,同時在手續上需要完善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只是扣下對方的房產證而不辦理相關手續是不構成擔保關係的,這時候貿然劃帳就有可能面臨風險,所以如果想保險一些,特別是金額很大的情況下,建議還是辦妥完相應的手續,避免後面出現扯皮的局面使自己造成損失。


CA紅葉


首先,你朋友打的借據只要是真實的,有他的親筆簽名,就是有效的,到時候如果他不還錢可以以此為證據起訴他。其次,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這,能說明他有誠意還錢。但是,如果你們是想以此來設定房屋抵押的話,那就有問題了,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必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僅僅將房產證交付給你並不發生設定抵押權的法律效力。


85後房產小咖


朋友之間資金互助,又有抵押擔保,是可以借的。但應該先去房管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才能借錢出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親友之間的資金互助是可以的。

也就是說,如果熟人、朋友和親戚之間,不以盈利為目的,借貸利率符合法定要求,是完全受保護的。

如何落實擔保手續?

法律上認定借貸的擔保是否合法、有效,不是他把房產證交給你,這個擔保就有效,還要看有沒有到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只有雙方到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拿到綠顏色的他項權利證,這個借貸的抵押擔保手續才算合法有效。

如果只是把房產證交給你,沒有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這個抵押是不生效的,法律也是不保護這個抵押擔保權的。

也就意味著,這種操作的擔保無效的,視為借貸沒有擔保。

借貸需要注意些什麼?

01、借貸利率

法律保護的利率範圍是24%,也就是月息2分,超過月息2分,法律就不保護了。

年息超過36%,法律認定無效,但是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是法律不管的。

也就是說,借貸利率約定超過月息2分,低於月息3分,這部分利息,如果對方付給你,你拿到了,對方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要回去。如果對方不給你,你也不能通過法律途徑去要。這區間的利息就是法律不管的。

02、砍頭息

不能搞砍頭息,如果存在砍頭息,這部分要從本金裡面扣除。

比如,他找你借10萬,月息2分,那麼年息就是2.4萬,如果這2.4萬在實際給他的時候,合同上說的是10萬,實際只給了7.6萬,那麼最後認定的本金就是7.6萬,不能以10萬來計算利息。

03、借貸合同生效

簽了書面的合同,但沒有實際交付資金的話,借貸合同也是不生效的。

只有實際交付了現金,借貸關係才成立。

04、抵押生效

還是上面說的,如果只是把房產證給你,沒有去房管局辦抵押登記,視為借貸沒有擔保,到時候不還錢,也不能處理房子。

05、如何證明你已經把錢給對方了?

最好通過銀行轉賬,保留好銀行轉賬憑條,然後再讓對方出具收款收據,把這些資料都保管好,萬一打官司會用到。

06、出借的資金一定要是自己的合法收入

自己要能證明借給朋友的錢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不能金融機構套現資金,也不能是社會集資的資金。如果自己不能證明借出去的錢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就不要借了。

一旦出現借貸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法官首先要落實的就是你的出借資金的合法性。不能證明的話,官司就要輸。

07、籤借貸合同時,讓對方配偶一起籤

讓朋友和他的配偶一起來,在合同上簽字確認,一是認可抵押,二是認可夫妻共同債務,萬一以後扯皮,也不會出現抵賴的情況。

因此,如果你們確實是朋友,準備借出去的錢也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把利息約定在合法範圍內,房子還能辦妥抵押登記手續,這個錢還是可以借錢的。


房壇法菜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這個不可以,沒有法律保護,如果打個欠條,在把房產證拿到手裡,欠條上簽名,日期,房產證和身份證上的字一至,,就可以借了[呲牙][呲牙][呲牙][呲牙][捂臉][捂臉][捂臉][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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