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和物業對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合理合法嗎?

張指導Z


如果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勾結起來了,全體業主啟動罷免程序,將業委會人罷免,重新選舉業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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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還是這些看法,喜歡咋呼置疑小區停車位收費的有三個常見的原因:一是不想交錢還想有隨時停車的停車位,二是沒車的,三是想挑事兒的。我只說我們附近一個小區關於停車位收費的情況:是原先的老式家屬院兒,現在每戶一年的物業費還保持在收了有10年的100塊錢,但是在2017年的時候這個小區裡開始規劃停車位了,一個停車位每年收費900,今年是1300,沒有一個業主反對的。為什麼?車太多了,再加上沒有嚴格秩序的停放經常是有本事能開車進去沒本事開車出來。雖說大家是多年的老鄰居,誰的車礙事兒喊人挪車都還比較配合,可是經常有開一部車出來要挪五六部車麻煩還耽誤時間的情況。2017年的時候由街道居委會出面,搞停車收費這事兒,而且嚴格登記只有小區業主的車才有資格停車收費,還聯繫了交警把一些找不到查不清車主的“殭屍車”給拖走,好傢伙,轎車麵包貨車總共有19部車,還有一些不是小區業主的車輛。小區大門口加裝電子伸縮門,凡事能停車的都使用電子卡掃描,伸縮門自動開關進出車輛。而且為了防止別的車跟在業主的車後面混進去又加裝了一道電子伸縮門,業主的車進了第一道門後關上,第二道門再掃描打開。2018年年底小區又新開了大門出口,仍然使用兩道電子伸縮門。小區裡停車有序行駛暢通,今年再有買車的交錢也不行了,因為小區的業主們在2017和2018兩年又增加了30多部車,停車位非常緊張,再增加進出車輛小區又要擁擠了


立志成蟲


要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要搞清楚地面停車位的產權歸誰所有,如果是地面公共停車位,那麼它的產權就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使用權收益權當然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這樣的停車位如果需要收費,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部分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你才可以實施。

如何判斷對地面公共停車位進行收費是否合法我們要從這幾個方面進行判斷首先,該停車位的產權人是誰,就產權人才有權利決定該停車位是否收費。該停車位為小區公共停車位,那麼它就歸全體業主所有也就是說,只有業主大會會議才有權力決定該停車位是否收費和停車費的使用;其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及投票過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果投票的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投票的結果就是有效的;再次,對地面公共停車位進行收費這一決定,是否向鎮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備案通過,那麼這一決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該小區是成立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這一決定是有違法、違規的地方:1.該決定只是業主委員會及樓長決定的,並未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投票;2.該決議未向屬地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該決定是非法的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執行,業主可以向鎮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撤銷其錯誤決定,也可以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決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不知道要是我們小區停車位充足,地下2000個私人的,地上400多個公用的,4年沒選業委,車位夠停,今年剛選業委半年,業委就決定投票來收公用車位的錢,一次被大家投訴失敗了,而且一共2500多人,投票人數才300多人。接下來做了兩個月準備,你不讓我收費,我就讓你們的親戚朋友過來都不可以開車進來。過了兩個月又從新準備在投票,如果不成功他們還要在準備投票,成功了就讓你們親戚朋友可以進來免費1個小時,是否浪費業主的時間?必須你們答應收費我才不叫你們投票?我們小區真的是車位很空一點不緊張。為啥就要學習別人緊張車位的小區一定要收費。


66馬上到


1、原歸劃中的即定地面停車位,可由業主大會表決,全體業主2/3通過後,可由業委會委託物業進行收費管理。2、佔用小區公共部位(譬如道路)的停車位,不應收費。把公共部位道路混同規劃中的停車位進行業主表決多數通過的收費管理模式違法,沒有哪條法律顯示可以這麼幹。小區公共部位的道路,每位業主的車輛都可以免費停靠,保持道路暢通即可。而在《物業管理法》中明確物業有維持公共秩序、保持公共部位暢通的義務。停車管理費屬商業收費服務,而小區道路屬業主共有產權。商業收費服務,不可以代位表決,除非有律法明文規定。任何一個小區業主都不能剝奪其他小區業主免費停靠小區道路的權利。除非,這個同意小區公共部位(小區道路改造的露天車位)收費管理的小區業主幫全體不同意公共部位(道路等)收費管理的停車費都付了。用一個簡單的比喻來講,假設有一本房屋產權證,上面有3個共有產權人,甲、乙、丙。你要賣掉這房子,甲、乙、丙都得同意。你要利用這房子,進行出租等經濟性活動,也必須要甲、乙、丙都同意。這3個共有產權人,任何人不同意,都不可以。甲、乙不能代表丙的意志;甲、丙也不能代表乙的意志;乙、丙也不能代表甲的意志。道理很簡單,但整個中國,物業公司在這塊,亂收費現象很明顯,沒人管。


上官雪飄


理論上是合法的,至於是否合理就另當別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已經說的很明確,大致分兩種情況。第一種,小區建成時就存在的地下車庫和地面停車位。這就屬於小區規劃設計時的車位。依據上面物權法規定,小區規劃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所有,故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可以以買賣或出租即收取停車費的方式處理車位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物業在原有的地面停車位外,利用小區道路或者綠地新增的停車位,依據物權法規定,這部分車位就應當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不應當收取車位費。

您根據這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築師小米


小區地面停車收費在很多小區都存在。本案例的爭議在於:地面停車應不應該收費?


地面停車應不應該收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解決停車是否需要管理的問題。

一個小區毋庸置疑的需要管理有序,目前的國民素質還沒有達到無人管理亦可有序的境界,任何先進自動化設施設備也只是作為輔助手段,人工干預是必不可少的,那麼小區就必須有人持續的管理,停車管理就是物業管理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小區的物業服務成本,如果能支撐小區車輛管理支出,而且物業服務合同也明文規定了不再另行收取停車服務費,那麼業委會出臺地面停車收費的規定當屬無效,物業公司不該多收相關停車費用。

本例中的小區物業服務合同中,可能沒有就地面停車是否收費給予明確約定,那麼業委會另外出臺規定地面停車收費,貌似不違規。具體要看小區的議事規則,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小區停車管理收費與否的決定權在小區的業主大會,那麼業委會就有權力就此拍板。

那咱們分析一下路面停車收費利與弊。如果路面停車收費,有了價格槓桿這一因素,勢必會減少路面停放車輛的數量,物業公司也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引導管理,減少了小區內交通無序狀況,同時小區還能收入一部分公共收益。小弊端在於少部分沒有固定車位的車主,增加了居住成本。



那麼小區有哪些業主會支持這項規定?

1、小區裡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這部分業主中對於路面停車很多是不感冒的,臨時停放車輛侵佔道路,妨礙了小區內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對於老人和孩子在小區裡行走,增加了碰撞的安全風險幾率增加,這是事實。車輛在小區內行駛,車輛與行人與車輛交匯,鳴笛喇叭產生噪音給居民造成干擾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2、在小區內購買和租用了固定車位的業主。這部分業主作為既得利益者,對於因為地面停車收費而減少了區內道路上的停車數量的現象是很歡迎的, 起碼他們自己的車輛出行暢通不少,不是嗎?最主要的這些業主認為自己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權益已失去!他們是對於地面收費停車是最堅定的擁護者。


回到前面開頭話題:小區地面停車,該不該收費?

小區的道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全體業主對此有管理權,收益權,使用權等。有人以道路屬全體業主所有,就認為可以自己肆意無償佔用,此為大謬。小區是道路屬於共有財產,個別業主無權處分。少數人以業主為由侵佔公益,純屬混淆視聽。就此地面停車收費,有權決定的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會。

小區成立合法的業委會,就進入了民主自治階段。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組織都無法干涉小區自治管理的成果。就本案例而言,業委會出臺了地面停車收費規定,如果小區議事規則無明文說明無效,那基本上可以認定是有效的。當地的物業管理部門也不會過多的干預。

從本案例附帶的說明來看,小區業委會組織了樓長和委員約20人進行了投票。起碼在這個小團體內,意見達成了統一, 這也相當一部分代表了業主中的民意,所以說業委會這個決議貌似是有效的。

這是一個東風壓倒西風,還是西風壓倒東風的故事。地面停車收費在於收費與不收費兩方業主的利益博弈。


那麼如何維權呢?對於業委會出臺地面停車收費的決議,如果想要推翻或更改,可以選擇以下一種:

1、查閱小區議事規則,地面停車收費決議權有無明文規定在業主大會,而不在業主委員會。如果有這條,可以判定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無效。

2、聯絡1/3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系本小區有三名委員是贊同地面不收費停車的,即可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就地面收費停車問題進行大會表決。

3、聯絡超過小區內有投票權的20%的業主,聯名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主業們就地面收費停車問題進行大會表決。

以上三點為更改小區業委會決議的合法途徑。


老包有時不在線


首先,業委會剛剛成立,抓住車輛亂停放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出發點應該是好的,值得肯定。

其次,好心也要依法辦事。業委會只是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才是小區事務的決策機構。將小區的公共用地改為停車位,應經過業主大會通過方能執行,是否收費?如何收費等問題也需經過業主大會同意。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委會就決定收費,起碼是對業主參與小區公共事務表決權的剝奪,也為將來小區其他重大事務不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通過起了個不好的帶頭作用,同時也是對業委會成員的一種縱容,人的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必然產生腐敗。

最後,如何處理?先與業委會成員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業委會成員明白,提出質疑,不是與業委會作對,而是維護法律的尊嚴,議事規則的權威,也是對業委會成員的關愛,讓業委會撤銷此決定。若業委會不予撤銷此決定,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要求撤銷業委會做出的決定;最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說一點,若業主大會同意收費,停車收入僅用於停車位及道路修整是不對的。因為該收入應為全體業主所有,不能僅歸停車業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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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說小區地面車位收費是否合理?

看了有關問題的描述,小區有地下車位以及地上車位,地下車位是由開發商或是物業進行買賣出售的,地上車位之前是由小區業主免費使用的,按照這種情況來看,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開發商並不屬於業主共有,而地上車位應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產權屬於全體業主,那麼對於地上車位全體業主是有權決定是免費使用還是收費使用的。

所以本質上小區地面車位是可以收費使用的,但是業主要注意的是租賃車位所收取的費用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部分錢如何使用也是由全體業主使用。

再來說說業委會有權力直接和物業發個通知就決定對地面停車位對業主收費嗎?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以決定小區業主共有車位是否收費需要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而非由業委會與各位樓長就可以決定的。

最後說說如何決定小區車位是否收費?

需要由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投票決定小區車位是否收費、如何收費,超過半數業主同意收費那麼就可以實行收費政策。

通過這個事情可以看出你們的業委會還是想要管理好小區的,畢竟你也說了小區地下車位目前是不夠使用的,存在佔用通道的情況,雖然目前不影響同行但是隨著銷區車輛的增多最終會成為問題,所以小區業委會提前完善這一政策不算是壞事。

只是業委會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小區業主時間無法協調召開業主大會,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收集業主的意見進行投票決定。

至於該如何維權?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東友律師團


物業收取停車費,絕對不合理,

這是侵犯人權,侵犯民眾利益為己有。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國家政府應當出面管一管。因為這是物業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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