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依法从快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依法从快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意见表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书面建议快速办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经征得犯罪嫌疑人书面同意,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人民检察院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当日指定办理人员,并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及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及时通过社区矫正平台委托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馈。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依法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并提供调查评估意见、调解、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起诉书可以适当简化。

  按照意见要求,经承办人员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意见还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看守所要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通过“视频”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意见还对法律援助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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