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疫情 以案說法」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一)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全面普及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知識,形成我市依法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強大動力。我們呂梁電視臺聯合呂梁市司法局共同推出《抗擊疫情 以案說法》特別節目。本期節目給大家解讀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抗擊疫情 以案說法」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一)

今天走進我們《第一民生》演播室為大家進行法律解讀的是張軍律師。


「抗擊疫情 以案說法」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一)

案例1

主播 王磊:首先我們來看第一個案例:發生在雲南大理衛健局徵用口罩一事,在網上引起了熱議。您跟大夥說一說,雲南衛健局在這件事當中什麼地方做錯了?為什麼錯?

張軍律師: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今天所說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據這兩個規定,出於控制疫情的需要,政府確有徵用物資的權力。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出於控制疫情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內、或者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徵用物資,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徵用物資,處於運輸過程中的快遞屬於跨行政區域物資。因此,徵用權屬於國務院,大理市政府部門徵用屬於越權。


案例2

主播 王磊:那麼接下來我們來看下一個案例:王某的這種行為本該在疫情防控期間不該發生的一種行為,偏偏發生了,那麼他的這種行為觸犯了什麼樣的法律?

張軍律師:王某的這個行為觸碰的法律不止一個,今天咱們就主要圍繞傳染病防治法進行解釋,圍繞在這裡面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的義務來進行解讀。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而他並沒有做到,所以他已經違反了該法,理當受到法律的懲戒。具體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和公務人員到達現場後,仍然拒不配合執法,並且威脅和暴力行為,已經妨礙了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依法將被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涉嫌犯罪的,將按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3

主播 王磊:

我們接下來看江蘇省南通市的一起案例,一個企業負責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涉嫌違法。在這起案件當中,企業負責人讓員工提前復工,那您給大家說一說企業提前復工的話,負責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張軍律師:這個企業的負責人喻某,因為他沒有遵守特殊情況下的決定和命令,所以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我國國家衛健委於1月20日發佈的第2020年的第1號文件,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各級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其他政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傳播。


主播:王 磊

攝像:郭劍偉

審片:劉曉梅

----------------------

新媒體技術:崔巍

新媒體審核:耿瑞山 劉鴻雁

新媒體監製:郭月秀


分享到:


相關文章: